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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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英文:Jury trial),係指由一般市民之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佢哋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嘅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適用法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個陪審員,喺刑事案件度佢哋會就被告人有罪或冇罪(小陪審團)或者嫌疑人應唔應該被起訴(大陪審團)[1]做出判斷,而喺民事訴訟就會就被告有冇責任或者賠償金額等作出判斷。而家陪審制主要喺英國、美國、香港等以普通法系為主嘅國家同地區實行;而以大陸法系為主嘅國家由於崇尚成文法,因此幾乎無普通法系意義上嘅陪審制[2]。
參考
[編輯]- ↑ 〈戴頓大學法學院對「大陪審團」嘅解釋〉。戴頓大學法學院。原著喺2015-01-05歸檔。喺2014-12-21搵到。
- ↑ 林姵妏、華彤 (2011)。尤麗媛 (編)。《台灣司法體系是否要引進陪審團?》 (PDF) (繁體中文)。原著 (PDF)喺2020年3月28號歸檔。「陪審團的存在之於大陸法系而言完全不需 要,因為法典就是一個明確的指標能夠判斷有罪與否;而英美法系需要陪審團來 彌補不成文法的不規則性的缺失和與判例法有實質上的相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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