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美國在台協會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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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口單位釋疑
[編輯]簡單來講架構是這樣 原本: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
對
- 美國在臺協會->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
1994年後: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總部)->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對
- 美國在臺協會->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
問題在於美方在1994後會以TECRO來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如說「TECRO的前身是CCNAA」、 對「北協主委」的英文版是寫"TECRO chairperson",
而AIT官網(第一手來源)稱對等單位是「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但維基百科條目是分割成兩單位的, 且條目也「不是只有單方(AIT)的來源說了算」,而且還有是歧義的狀況,這時就要靠另一方或第二手來源(維基百科上,WP:第二手來源優先)確認對口單位是指哪一個。--LHD(留言) 2016年4月13日 (三) 12:51 (UTC)
類型
[編輯]美國在台協會請改成非營利組 不是私人公司 謝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36.228.216.253(討論)於2021年6月27日 (日) 09:15 (UTC)加入。
- 來源的第15頁說該協會是非營利的私人公司。--Matt Smith(留言) 2021年6月27日 (日) 10:19 (UTC)
- @Matt Smith:看了你引用的文件,原文是"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directed that U.S. relations with Taiwan be conducted instead by a newly-created, non-profit,private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在英美法中,"private corporation"於此不能直譯中文為「私人公司」或「私營公司」,應譯為「私法人」,而且此句亦指出美國在臺協會是按照《臺灣關係法》、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譯成「法人」的情況,可見由美國在臺協會自己所提供的《臺灣關係法》中譯本內。在其第6條第1項第1款中稱:「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因此,該協會不能以「公司」譯之。--浪花淘盡(留言) 2021年6月28日 (一) 17:48 (UTC)
- 謝謝閣下說明。那麼採用漢語官網所說的「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好了。--Matt Smith(留言) 2021年6月29日 (二) 03:06 (UTC)
編輯請求 2021-07-01
[編輯]請求已處理。--Matt Smith(留言) 2021年7月2日 (五) 01:58 (UTC)
"將農業貿易辦事處主管傅貴改成史安莉"--169.253.162.3(留言) 2021年7月2日 (五) 01:2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