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调整
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将调整补缴基数。城镇职工办理医保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当期在职缴费基数为基数。
同时,调整中断缴费待遇。城镇职工医保正常缴费中断超过6个月补缴的,可补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但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补缴的除外。)
《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调整
调整《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邢医保发〔2020〕31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将调整退休人员待遇。退休人员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划入本人个人账户,且划入基数保持不变。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调整
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邢人社规〔2018〕11号)有关规定。
该政策将调整门诊重大疾病支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目录内药品及诊疗项目按要求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至为85%,特药药店支付标准同步调整(有文件规定的药品除外)。
同时,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年度限额减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