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低于本地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
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具审批意见,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