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且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应参照本单位职工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合肥市统计局公布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6831元。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计算。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07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90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
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