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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不得办理公积金的新增情形

发布时间:2023-07-09 09:3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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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问:增加了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是什么?答:在原有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二是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现有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再次购买、建造

问:增加了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是什么?

答:在原有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二是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现有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再次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修订内容“重点”:

1、明确公积金使用次数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公积金提取不再计入使用次数且不受使用次数限制。

2、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3、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70%下调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