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12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穆華德國報導)以後在超市、診所等私人企業管理的停車場停車時要小心了,如果違反了停車規定,就算不是車主本人開車,也可能要由車主掏腰包。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近日針對一起在私人停車場違規停車的案件作出了判決,其結果對私人停車場的管理者有利。
這起糾紛案的案情並不複雜,停車罰款的金額也不多,但這起「小案件」最後驚動了聯邦最高法院。案情的經過是這樣的:A女士一共收到3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一次來自超市停車場,因為她停車超時了。另外兩張罰單來自醫院,因為她的車停在了院方只提供給員工的停車位上。A女士拒絕付罰單,她表示當時開車的不是車主本人,而是別人把車停在了這些地方。因此她認為自己不應該支付這筆罰款。該案涉及的金額大約是215歐元,包括罰金等費用。
該案持續了3年多,從地方法院開始,一直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在平時,開車人將汽車停在超市或者醫院的停車場,通過停車的行為,該人與管理停車場的私人企業之間達成了合約。如果停車人違反了停車場的規定,比如超時停車,這屬於違反合同,支付的罰款屬於「合同違約金」。這一點與在公共道路違規停車的行為不同,後者違反了交通規則,支付的罰款是「真正的罰款」。
有意思的是,A女士的丈夫是退休的法官,他肯定對於這些法律條文非常清楚。在這起官司中,A女士提出了上面的理由,她認為,既然停車人與管理停車場的私企或機構之間是合同關係,那麼「違約金」應該由違反合同的一方,即實際開車人支付,而不是由車主A女士付錢。
在德國,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有爭議。很多超市把停車場交給專門的公司進行管理,並作出一些規定,比如顧客可以免費停車2小時、不得過夜停車等等。違反規定的罰金一般比普通的違規停車罰款要高。
如果有人違反了規定,停車管理公司往往只能找到車主。如果車主辯解不是本人開車,在這種情況下,德國法院一般認為,車主沒有義務說明實際停車人是誰。證明誰違規應該是停車場方面的責任。而在實際生活中,停車場很難找到真正的停車人。也有的人通過這樣的藉口逃避罰款。
2018年8月,Arnsberg地方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也符合上面所述。當時法庭認為,A女士的陳述「不是車主本人停的車」已經足夠,她不用支付罰款。停車場方面可以通過監控錄像,或者停車場管理員等找到真正的停車人索要罰款。
最高法院為停車場公司撐腰
如今,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與之前不同的判決,也為今後發生的類似糾紛提供了參考。法院考慮到停車場方面可能很難找到真正的停車人。因此車主應該說明真正的開車人是誰。如果車主不做出陳述,那麼就要支付罰款。也就是說,以前車主可以通過「不是本人停車」的理由不理會來自私人企業的罰款單。現在這樣的理由就行不通了,車主或者說出誰是開車人,或者自己掏腰包付錢。(案卷號:Az. XII ZR 13/19)
全德汽車俱樂部ADAC對法院的判決持保留態度。ADAC認為問題在於停車場管理者,後者可以通過設置欄杆或者增加管理員抓住違規者。而很多停車場管理公司的目的不是防止違規停車,而是通過罰款的方式賺錢。
責任編輯:王亦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