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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中

发布时间:2024-01-05 18:44: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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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0天。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出意见、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寄送信函至: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邮编:530022。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466号)的文件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

(一)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46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办理时限

缴存人应在12月31日前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3月31日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二、提取条件

(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12月31日前已办理预审锁定。

(二)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二)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初审: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原件;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三)南宁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四)缴存人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五)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六)南宁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五、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初审、锁定以及购房提取业务,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

(三)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账户转移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开发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二)申请解除情形

1.与开发企业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2.未在3月31日前办理提取转账申请的、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业务办理流程图

南宁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