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沧州市户籍的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样有效)的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
(六)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材料
(一)城镇"4050"失业人员所需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身份证、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所需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身份证、零就业家庭认定签章(未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应由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先进行零就业家庭认定)、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所需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持《残疾人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所需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所需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身份证、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 个月"的情况由工作人员信息系统核查。
(六)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所需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证、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具备以上六种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工作人员在3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网站或就业创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认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认定时间,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系统),即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二次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要进行失业续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认定。
享受一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后,需重新核实就业失业状况,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再确定其是否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二次认定所需提供证件与初次认定提供证件相同。
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3 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
2、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程序的;
3、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信用黑名单的。
注:
1、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不能有营业执照及企业缴纳工伤保险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要进行失业续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认定。
3、下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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