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三)新建单位当年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基数计算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根据本人需要选择,但初次参保选择缴费比例后不得再变更。
1.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设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5.3%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退休人员(含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缴费基数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当年不作调整。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八)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