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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3-05-28 08:4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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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特殊情况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治疗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支付比例

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特殊情况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治疗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符合上述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分娩

居民医保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阴式分娩限额支付1200元。属于剖宫产、多胞胎产及分娩期间合并治疗妊娠并发症或自身疾病的,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特定病种

门诊特定病种。省、市规定的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纳入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市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按照省、市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转院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从市内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除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