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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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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收集從維基文庫刪除特定页面的請求。如果您想要因為版權原因而刪除一頁,請將它列在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如果您認爲一頁應該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刪除,請將它列在這裡,所以能討論。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戶可發言,不是投票,不應用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若無有意義的反對,留在本頁的條目應該刪除。如果您認爲一頁符合快速删除标准,请使用{{sdelete}}请求快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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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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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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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复]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复]
    反对此观点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复]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复]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复]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复]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复]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复]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复]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复]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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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公告,无此细分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回复]

 反对 专用模板的作用是迅速调用可重复使用的代码,避免人工手动录入带来的误差。这些模板 (名称) 并没有抢占其他用途,而且有助于精准分类(specialised categorization; Template:PD-PRC-exempt曰:“如有可能,请使用以下更特定的模板”)。删除这些模板会影响将页面加入精确分类的效率,剥夺了正当用户使用模板建立特定类型页面索引的权利。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1:39 (UTC)[回复]
已由管理员删除的页面,必须通过恢复讨论或者原提删理由自动消失后才能重建,目前请勿重建这些版权模板以及继续新建类似的版权模板。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6日 (三) 07:55 (UTC)[回复]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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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夢(程甲本)/國家圖書館善本,只有圖像,無文字,無鏈入。之前和現錄入的文字都是這個善本的,似無保留此子頁面需求。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04 (UTC)[回复]

支持删除,无用页面。--Kcx36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46 (UTC)[回复]



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与《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重复。———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回复]

應保留兩個作品頁各自的編輯歷史。能否保留重定向或合并歷史?另外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是兩個裏面先創建和先錄入的一個(一天前),而且這個頁面的編輯沒有違反方針之處。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27 (UTC)[回复]
《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这个标题不太明确,重定向的话属于W: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R7。至于编辑历史,两份文献之间的编辑历史之间没有继承关系,因此不赞同。至于阁下提到的“违反方针”,同一个内容只录一次,我想这是很正常的认识吧?至于留哪一份,不是看先后,那份质量好就留哪个。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4:20 (UTC)[回复]
我當然同意「只录一次」,「不是看先后」。我不是在說最後版本留哪個或哪個題目正確(請另討論),而是無論留哪個,請勿直接刪除另一頁面,這樣會連同貢獻歷史也一并刪除(至少普通用戶不可見)。如果錄入的文字侵權,那麽刪除頁面我無異議。但這裏無版權問題,兩筆錄入都是合理和善意編輯,應保留每個用戶的貢獻歷史。如果重定向不合適,請管理員合并兩個頁面的歷史。我指出先後順序,是因爲文庫常見的「后錄入的作品與原有作品重複」這一提刪理由對《》作品頁不成立。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4:59 (UTC)[回复]
我反对为了留而留。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6日 (五) 02:59 (UTC)[回复]
这个决定可能并非单纯为了保留而保留。按照一般原则,哪个页面应该在维基文库最终呈现可能已无争议。编辑历史在维基文库中至关重要,它记录了每位用户的贡献。即便最终决定合并或删除页面,保留编辑历史是对贡献者的尊重。用户的贡献,特别是善意的编辑,应尽量得到保护。若内容重复或不符合标准,应通过合并历史的方式保存所有贡献记录。对不常登录的用户而言,了解自己贡献的现状以及为何被改动或删除非常重要。
针对这两个页面,考虑到两个编辑都是善意的且没有版权问题,建议保留《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同时通过合并页面的历史记录保留《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的贡献记录。--Zy26留言2024年8月16日 (五) 23:55 (UTC)[回复]
 反对,照你这么说这个删除讨论都不应该存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7日 (六) 11:40 (UTC)[回复]
感谢您的参与与反馈!关于您提到的“照你这么说这个删除讨论都不应该存在”,我可能对您的意思有些不太理解。您指的是具体的这次讨论不应该存在,还是整个删除讨论页面都不应该存在呢?或者您是认为,在删除讨论中不应考虑合并历史的建议?期待您能进一步阐明,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您的观点并继续讨论。再次感谢您的耐心与投入!--Zy26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09:14 (UTC)[回复]
合并页面与编辑历史比较好。--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复]

因2月过去无其他人回应,我已将页面更改为重定向,现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复]


武汉市保留历史优秀建筑项目汇总表,是这样的,我认为这种表格,与其他的历史建筑类、文物类的公布文件其实是差不多的,表格与文件主体具有不可分性,且文库内其他同类文件皆是如此操作。所以我认为可能不需要单独拆出来。故提交至此处供讨论。副知@User:Zy26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2:30 (UTC)[回复]

感谢您的建议。我理解您关于子文档与主文档不可分性的观点。然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所谓的“不可分性”并不对整体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没有其他引用的情况下,是否拆分子文档并不会对使用造成显著影响;而在有其他引用时,子文档自然应该拆分出来,以便更清晰地引用和使用。
我认为目前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在未来遇到无法调和的问题,再进行讨论也不迟。至于武汉市保留历史优秀建筑项目汇总表这一条目,是否拆分对使用影响不大。拆分有助于用户更方便地搜索和查询,合并则不会有明显影响,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复]
感谢您的意见,那么我们等待其他人的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回复]

因2月过去无其他人回应,我已将页面更改为重定向,现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复]


模板:北京市交通领域规范性文件,无此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8日 (日) 03:25 (UTC)[回复]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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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討論頁 標題有小瑕疵,今見多個來源都是「要」,不是「記要」,又原件照片也是「要」--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3:36 (UTC)[回复]
    感谢道明先生之善意用心。原件标题确为纪要,此皆共见,较诸记要更符原文之意。然校对所据版本(如中央社所载)题作记要,乃印本之异文。故此页标题,仍应依记要存之,以示对校对之尊重。凡求精确,自当以原件为准,惟签字原件未见全本上传,难以勘校全文。
    再次谨请先生毋须操之过急,尤应避免直接复制粘贴清空页面[2],以免致使历史佚失。宜请管理员协助,或循正当移动之道,保留编辑记录不断。且时值十月,未必急于改月为十一,此误现已更正妥当。
    此外,已增补新华社版本,并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改为版本页,俟签字原件上传后,再行校核修订,以臻完善。--Zy26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20 (UTC)[回复]
    現已有兩個不同來源的文本,可否討論適當的後綴消歧義,而不是僅以「紀要」和「記要」一字區分?普通讀者可能一眼分不清。
    中文維基文庫用後綴來消歧義的例子少,如英文維基文庫慣用的「後代文集名/文章名」(作爲子頁面錄入)和「文章名 (出版年)」,這裏都不常用。我理解這兩者可能都不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和歷史,讀者也可能期待「每個作品只有惟一最正確版本」,但文庫允許收錄多個版本是合理方針,帶來的消歧義不僅是易用問題,還是技術問題。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37 (UTC)[回复]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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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26: 经常创建繁简重定向,有没有意愿参与讨论是否还需要删除繁简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01:53 (UTC)[回复]
愚试回忆,或有不当,恳请诸君指正。昔日维基百科,曾有用户欲将繁简分治,后经吉米·威尔士等人尽力斡旋,遂维持中文百科之统一。于是,繁简同名条目合并,恐为取舍之计,便以创作者或主要贡献者所用之繁简为主,余者皆设为重定向。其后,MediaWiki引入自动转换功能,简体页面可自动定向为繁体,或反之(然对某些繁简混合字词,或难以妥善处理),不再需单独设定重定向。此后,众人认为重定向已非必需,遂大规模删除,或已制定规则加以规范。文库之规,或与百科相似,然因底本自有繁简,故未以创作者为准。
愚记繁简重定向为技术难题,随 MediaWiki 发展,或可一劳永逸。
至于今时是否应删除或保留繁简重定向,宜权衡利弊,考量助益与成本。若删除重定向会损害用户之查阅体验,则不宜删除;若删除可减轻编辑者之负担,则可酌情删除。--Zy26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02:39 (UTC)[回复]
如果原文没有繁简混用情况,MediaWiki能自动重定向至繁简正确页面而不需要繁简重定向。目前不必要的繁简重定向仍然被认为在维基文库符合快速删除方针。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10日 (日) 15:28 (UTC)[回复]
@Midleading:愚以为,MediaWiki虽有自动重定向功能,然偶尔未能周全处理。若“Special:链入页面”未能准确体现重定向路径,则繁简重定向或仍具补益,未必可草率删除。
重定向原为便利查阅,若自动重定向影响链入路径的完整性,用户检索恐将受阻。存废之决,应衡其对查阅与链接的影响。若删除不碍页面链接且不损用户体验,自可速删;反之,如能促进查阅,重定向则应保留。
此议与阁下所提方针实无冲突,应为依具体情况权衡。唯当确保不破坏查阅体验,重定向若无实质用途,则可考虑删除。--Zy26留言2024年11月11日 (一) 08:48 (UTC)[回复]



批量提刪濫建之宣傳頁面:

百科傀儡調查見[3],請本地管理員處理。--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3 (UTC)[回复]

自我宣传,支持(×)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1月22日 (五) 06:36 (UTC)[回复]

參見維基百科存廢討論[4] 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7:04 (UTC)[回复]
Category:鄧豐洲[5]麻煩也處理一下,謝謝。 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1:10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9:07 (UTC)[回复]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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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夫论笺校正》作者彭铎,死于1985年,建议删除。—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hering29對話貢獻)加入。


(2023)京0101行初862号/2024年3月28日口头决定:恐怕实际连标题都没有,并且无法验证此作品是否存在。并且本人认为不应收录庭审笔录中有强制性内容。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12月14日 (六) 11:09 (UTC)[回复]

(×)删除,庭审笔录一般(或者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公开(部分法院允许拍照,部分不允许,但无论如何目前未见原本之复制件),无法验证。同时,庭审笔录应当是完整记录庭审的一整篇内容,本页面仅单纯提取了其中一句并加上了原创落款,做法恐需进一步探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16日 (一) 02:03 (UTC)[回复]
(×)删除,无意义,且莫名其妙。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2月16日 (一) 02:23 (UTC)[回复]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本地已有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且該件為僅具標題之空頁面。又,其標題繁簡未依原貌,不適合做重定向,提刪。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1日 (六) 10:01 (UTC)[回复]



  • Template:KR-political-speech @Namoroka: 作品收錄在維基文庫自然就形成了對作品的彙編,所以仍有版權問題。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24 (UTC)[回复]
    最主要的可能还不是这个问题——这不是合理使用吗?查英文本韩国著作权法第24条[6](国立机构Korea Legis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供),实际上与常见的合理使用规则并无二致,而本地向来不接受合理使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7 (UTC)[回复]
    由于在中文社群中,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之“合理使用”(Fair Use,实际上是在第108-122条中规定的各权利限制情形之外由法官根据第107条所列举的4个要素自由裁量使用是否不构成侵权的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之“合理使用”、台澎金马地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明文规定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各种情形的权利限制制度)二者内涵并不对应,中国大陆没有美国第107条之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台澎金马地区存在(见第65条)。借这个位置,建议在下次修订本地版权方针时合理定义“合理使用”避免误解(应包含所有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情形)。由于维基要求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权上的限制地自由使用,因此限定各种具体情形(例如不准汇编)的制度不能适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6:11 (UTC)[回复]
    @Teetrition:完全赞成您对本地“合理使用”认为应明晰定义的看法,我记得您过往也提及过类似问题。在此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即本地应采取的是“禁止任何形式的版权文献因‘可以不付费或不取得同意而仍能合法使用’的当地法律规定而录入文库”的态度,还是说应该如何表述?(抱歉我也许概括得不准确,我对这个问题也不是吃得很准)就本案而言,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一种可接受还是不可接受的情况?另,写字间正有用户提议借本地二十周年之机改写完善各种方针和说明文档的事情,不知道您是不是有兴趣就此方针提出修正案或说明案?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7:17 (UTC)[回复]
    抱歉迟复。本案我认为属于不可接受的状态而应删除该模板(因为文库中的文章应当允许被汇编,而且文库提供的作者分类功能本身就能被视为是一种汇编)。至于阁下提到的方针修订,我正在起草一案。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29日 (日) 13:25 (UTC)[回复]
    这个应该和本站使用的CC BY-SA一起来看,如果有法律授予了与CC BY-SA相兼容的权利(例如可以在不告知作者的情况下任意修改、汇编),那么就认为是可以录入的。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01:29 (UTC)[回复]
    @银色雪莉:@已在写字间提出,阁下如有意还望检视。 Teetrition留言2025年1月7日 (二) 09:04 (UTC)[回复]
Sorry for English. I do not speak Chinese at all.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journal regarding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political speech in South Korea.

"무엇보다도 비보호 저작물이 아니라 저작재산권 제한 사유로 규정한 취지를 고려해 볼 때, 단서 규정의 편집 이용은 저작자의 의도가 왜곡되는 형태로의 이용을 규제하는 것으로 해석함이 타당하다. 따라서 특정인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연설집 형태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되고, 같은 이유에서 2인 이상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하며, 다만 저작자의 의도를 왜곡하고나 오해할 우려가 있는 형태로 연설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행위인 경우 금지되는 것으로 보아야 할 것이다."

"Therefore, it is permitted to collect political speeches of a specific person and use them in the form of a speech book, and for the same reason, it is also permitted to collect and use political speeches by two or more persons. Only the act of editing and using speech in a form that is likely to distort or misunderstand the author's inten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prohibited."

Also, on page 116 of the text, it says

"즉, 편집의 의미를 소재의 선택, 배열 또는 구성에 인위적 조작을 하여 단순 집합물 이상의 결과물을 만드는 것으로 이해하면 동일인의 정치적 연설을 단순히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은 편집 이용이 아니라고 해석할 수 있다."

(My translation) In other words, the meaning of editing can be understood as creating a result that is more than just a simple collection by artificially manipulating the selection, arrangement, or composition of materials. Therefore, simply collecting and using political speeches by the same individual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an act of editing.

강명수. 정치적 연설의 자유 이용의 범위 [Scope of the free use of political speech]. Journal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023, 74: 99–132. doi:10.36669/ip.2023.74.3. 

The reason for this provision in Korean copyright law is that it reflect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hich recogniz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create their own editorial works. In conclusion, posting individual speeches on Wikisource without infringing on moral rights is not considere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ven if something is released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t still retains moral rights. You cannot give away your moral rights in South Korea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14 of copyright law. This provision is simply meant to protect those moral rights. In addi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36 of the Copyright Act, political speeches can be used through translation.
Nevertheless, I've left a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the Korean Wikisource community, so it might be worth waiting for that if you have any doubts.--Namoroka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15:12 (UTC)[回复]
(×)删除,与CC BY-SA冲突,见基金会使用条款7(c)。Delete. Conflict with CC BY-SA. See Terms of Use 7(c).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01:24 (UTC)[回复]

Hi, I received the following legal consultation from the Korea Copyright Commission.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Original text) 정치적 연설 등은 국민의 알권리 충족을 위하여 널리 공중에게 전달되고 자유롭게 이용되어야 할 필요가 있기에 2006년 개정 저작권법이 신설한 규정입니다. 다만, 동일한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경우는 그러하지 아니하기에 ‘A 정치인 연설집’과 같은 편집저작물을 작성하는 것은 이용에 대한 허락이 필요합니다.

귀하가 첨부한 두 번째 링크는 특정인의 선언·연설 등을 저작물의 이름이나 간략한 정보만을 제시하고 그 저작물이 존재하는 세부적인 페이지로 바로 연결시키는 ‘직접링크’로 모아둔 것이며, 링크행위는 서버에 저장된 저작물의 웹 위치 정보나 경로를 나타낸 것에 불과하며 링크를 모아둔 것이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였다고 보기는 어려울 것입니다.


Political speeches and similar works need to be widely disseminated to the public and freely utilized to fulfill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This is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provision introduced by the amended Copyright Act of 2006. However, if a speech or statement by the same author is edited for use, this does not apply, meaning that creating edited works such as an "Politician A's Speech Collection" requires permission for use.

The second link you provided gathers direct links, which present only the title or brief information about a specific individual's declaration or speech, and directly connects to the detailed page where the work is located. The act of linking only represents the web location or path information of the work stored on the server, and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nsider this as editing or utilizing the author’s speech or statement.

政治演讲等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而广泛传递给公众,并应自由利用,这是2006年修订的版权法中新设的规定。然而,如果编辑并利用同一作者的演讲或陈述,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因此,像“A政治人物演讲集”这样的编辑作品在使用时需要获得许可。

您附上的第二个链接是将特定人物的声明或演讲等,仅通过著作名称或简短信息呈现,并直接链接到包含该著作的具体页面的“直接链接”集合,链接行为只是表示服务器中存储的著作的网络位置或路径信息,将链接集合在一起并不构成对作者的演讲或陈述的编辑利用。 (Machine translation)


The "second link" refers to the articles in the author's namespace.--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0日 (五) 13:36 (UTC)[回复]

We decided to deleted this template on kowikisource.--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2日 (日) 10:23 (UTC)[回复]
Please use Template:KOGL for this two articles. 翻译:2024年大韩民国紧急戒严解除声明, 翻译:韩国于2024年宣布戒严 I added the source link in talk page. --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2日 (日) 16:17 (UTC)[回复]
Although providing links to an author's works may not be considered as compilation, CC BY-SA requires that people can share adapted works (including arranging the works). Therefore, this template remains difficult to be compatible with CC BY-SA. Kindly see the legal deed of CC BY-SA 1조a. and 2조a.1.B. Teetrition留言2025年1月13日 (一) 16:35 (UTC)[回复]
Yes, I also agree with your opinion. On kowikisource, no one has paid attention to this for over ten years.--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12:23 (UTC)[回复]
本模板原创建者已同意删除,且适逢对应合理使用修订提案已通过,本案似乎早已可作出处理。 Teetrition留言2025年2月24日 (一) 01:47 (UTC)[回复]
需要明确目前正使用该模板的文献是改用Template:KOGL还是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6日 (三) 17:06 (UTC)[回复]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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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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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方針有例外的情況。維基文庫用戶可以以一些原因把自己的原創作品放進維基文庫,也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把自己原創的作品存放在其個人用戶名字空間。

  • 這裡面說得很清楚了,請先看過。你上傳的作品的問題在於原作品未出版,而不存在著作權授權與否。
    在你按下發布變更,送出任一次貢獻前,你有義務讀過並尊重文庫的聲明,而這些方針是第8點。就在發布變更的上方。Aerotinge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14:22 (UTC)[回复]
    嚴無先生,您文章的名字是亂安吧?黃帝思想是土文化,討論強兵霸爭;老子思想是水文化,討論柔弱貴生。您既沒有譯解《黃帝四經》,也沒有譯解《黃帝陰符經》,充其量只是老子思想吧?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5日 (二) 05:28 (UTC)[回复]
    文獻圖聲化是時代大趨勢,年青一代人,都不喜歡看太多文字。如果有心將作品流傳於世,何不學習使用GoogleAI技術,把著作轉換成影片,放在YouTube上呢?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5日 (三) 07:19 (UTC)[回复]
    嚴無先生,您的《道德經》校勘,周朝第二十篇<名與身>,用到了“厚藏必多亡”一句,在我閱讀過的所有《道德經》版本,包括陳鼓應先生版本,也是用“多藏必厚亡”。只有尹振環版本出現過“厚藏必多亡”。看來您對帛書老子的研究也非淺。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5日 (三) 20:01 (UTC)[回复]
    《黃帝四經》及《黃帝陰符經》應該與《黃帝內經》一樣,屬於後人假託其名的偽書,觀其內容應該是戰國時人所著,至於李耳為何被稱為老子,而非李子,就連司馬遷也說不清,現代人又如何證明?合理推論李耳是被老子,因為黃老若是指三代聖人,其治道卻都是以民本思想為主,這有礙於東周稱雄爭霸,因此就被故意拆解為黃、老二人的思想,猶如父老被拆解為父、老兩人,三人成虎眾口鑠金,後人不明究理也就真信了。 58.115.93.221 2025年1月16日 (四) 03:43 (UTC)[回复]
    史料所錄,黃帝學派始於戰國田氏代齊。田氏篡奪姜氏政權,姜氏乃炎帝之後,田氏以黃帝取代炎帝之說,維護自己篡奪政權的合法性。根據《黃帝四經》及史料所述,黎氏蚩尤之後裔,炎帝姜姓部落分支,祖先於涿鹿之戰,被軒轅黃帝擒殺。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6日 (四) 04:19 (UTC)[回复]
    嚴無先生,在我看過的《道德經》優良版本,認為有兩個:其一是陳鼓應先生版,陳鼓應以訓詁學校對《道德經》,務求每字順暢合韻,當然這會輕微脫離楚簡本跟帛書本;其二是尹振環版,尹老師專研帛書老子,就是用您的方法順序校勘《道德經》。如果您用郭店楚簡優先、馬王堆漢初本次之、《道德經》再次之的順序校勘老子,結果必然跟尹振環版相同。現在中國帛書老子亦流行另一校注者,叫高明老師。最終帛書老子的版權屬於尹振環,高明,還是嚴無,本人無法下定論。畢竟,尹振環與高明是較早出版帛書老子的。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7日 (五) 05:32 (UTC)[回复]
    黎用先先生,本人志在弘揚中華文化,對於版權歸屬問題沒有意見,但對於作者是誰比較關切,《道德經》是由漢儒編修而成,作者稱老子無妨,但老子卻不是李耳,而《道德經》也非黃老思想。黃老思想是李耳從周室帶出的筆記,內容包羅萬象,涵蓋政治、經濟、軍事、學術、宗教、文化...,故作者是【黃老】,如黃帝般的政治思想家們, 言無不盡留言2025年1月20日 (一) 13:12 (UTC)[回复]
    黃老道家帝王君,
    壬遁占方世無文;
    正授孤傳天一訣,
    黎用先非乳名云。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21日 (二) 01:38 (UTC)[回复]

(!)意見:感觉讨论已有些离题了。在下意见基本同Aerotinge阁下所言。致@言無不盡阁下:由于您所贡献的内容并不在Wikisource:收錄方針#ADDVALUE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列,因此它仍受到Wikisource:收錄方針的基本限制,即維基文庫用戶未證實已出版的作品並不應放在維基文庫,请问您是否能提供这些作品已经出版的佐证?否则它们受制于本地方针指引的缘故,恐怕无法保留。--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月17日 (五) 11:2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月21日 (二) 02:1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月20日 (一) 14:48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1日 (六) 03:46 (UTC)[回复]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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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ser:XsLiDian/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释明内容 (2024年3月27日),该文献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转发给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随立案材料移送行政审判庭;被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又经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行初161号合议庭准许,作为原告方证据列入该案案卷。该案已于202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合议庭3人(审判长1人,人民陪审员2人),旁听2人,无不公开审理情形。(经调解,当庭撤诉。)根据美国法律界的共识(对方作出的回应被书记员确认收到时起,己方材料视为公开),以及中国内地公开开庭即公开的基本理念,本文献已公开,原尾随式提删理由不成立。--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04:32 (UTC)[回复]
     反对,上次就说过了,维基文库不是让作品出版的地方。“口头释明内容”显然不可能出版。你应该停止你的阴谋论行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25日 (二) 04:53 (UTC)[回复]
    本文献已于2024年6月12日列入公开审理案件的案卷,属于“天然的证据”(en:Wikisource:What Wikisource includes#Documentary sources:They are evidentiary in nature, and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vents.),现已在法院档案部门归档,形成一套历史文献。我不明白为什么总有小团体觉得“电话记录”(也称“通话摘要”)这么明显的 public record 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我坚信自己的行为符合 Wikimedia 创设维基文库的初衷,而那些只活跃在中文区的小团体的观点于我没有约束力。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08:48 (UTC)[回复]
    我冒昧插一句,与立案庭的常规问询通话被记录在卷可能不符合中国大陆法律实务。如果阁下说的是记录在庭审笔录的口头裁定可能还好,不过本地向来可能都希望阁下上传庭审笔录的全文而非阁下单独将口头裁定从笔录中摘出来上传。 Teetritio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2:23 (UTC)[回复]
    3月27日的口头不予立案告知是个独立事件,并非“裁定”。
    之后我向中院起诉,中院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移送至基层法院,于是我才收到第二份不予立案告知(书面告知,亦非裁定)。
    之后我再次向中院起诉,中院对“书面告知”大为震惊,方才责令基层法院立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受理立案。
    综上,两次不予立案告知分别是两次独立的事件,形成于不同的自然日,分开录入并无不当。
    在此文稿录入维基文库时,庭审还未开始;但在被管理员因 false claim 误导删除时,被告已于2024年6月底提交本案答辩状(依美国司法传统,此时原告此前提交的证据视同公开)。
    因被告未到庭,法院侧的正卷中只保留了被告此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以及我作为原告方提交的几项证据。承办法官王正涛是位转业法官,并没你们想象的那么专业。他当庭亲自与我确认证据清单,其中第3项证据便是3月27日通话内容(文字版、录音光盘),此事实任何人都可申请阅卷(2024年9月23日完成归档)、独立核实。
    此案案卷暂不在我身边;现在线上阅卷系统有点问题,无法立即提供,请见谅。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4:07 (UTC)[回复]
    英文维基文库给出的电话记录的举例(911事件中的通话记录)显然比阁下的通话更有历史记录意义——我担心的问题是,如果有了阁下的先例,那是否任何与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的通话记录都可以上传到中文维基文库——且其他用户基本上不可能查核其真实性。 Teetritio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2:26 (UTC)[回复]
    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或法庭(在美国是进入行政机关执法案卷)才满足本例条件,而行政复议、法院案件的审理通常认为是公开的。
    简而言之,一项书证必须进入公开审理程序,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911通话录音摘要的案例),方可视为自然公开的历史性文献。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4:12 (UTC)[回复]
    感谢阁下的澄清。我整理一下阁下的情况,如果可以的话您也可以确认一下,方便社群更好了解情况,以便在此基础上讨论形成共识:
    阁下向基层法院起诉,在阁下与基层法院的通话中,基层法院口头告知不予立案,阁下对此录音并转写为文字稿上传,该文字稿是阁下提请本次恢复的页面。
    历经中院两次周折,阁下向基层法院起诉,其中阁下提交的证据就包含前述文字稿(也就是阁下本次提请恢复的页面),亦即重要的一点是该证据是阁下向法院主动提交的。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问题的话,我之前的疑虑恐怕仍然存在。 Teetritio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5:03 (UTC)[回复]
    “公共记录”的意思是由公共机关保管、供公众查阅的记录。因此不论书证来自谁,只要被法院书记员确认收到(西方思维),而且没有依法需保密情形,就进入“公共记录”的范畴。在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属于“公共记录”性质的材料列入“正卷”(公民申请阅卷看到的版本),其他材料(法院系统内部内部请示报告等)列入副卷。
    “公共”的性质只与查阅权(access)有关,与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合法没有关联。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出现我的“原创”素材,这也不代表被告认可我的“智力劳动”结果。只要进入公开庭审环节、没有依法不公开情形,那么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属于向社会公开的范围(但涉及隐私部分仍需打码)。
    又如,江秋莲在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中隐瞒其婚史作了许多虚假陈述,但相关陈述并不因为(现在确认)违背公序良俗,而被从法院案卷的正卷中抽走扔掉。即使今天去调卷,仍然能看到审理当时的“历史状况”。
    再如,File: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证书编号:号[2020]00001-A06).pdf 在今年1月之前都是工信部拒绝公开的文件(理由为属于行政执法案卷;2025年1月22日,工信部工信复决字〔2024〕第2091号行政复议决定才依法认定码号证书上的内容属于行政许可的结果信息,应当公开),而我早早就上传到了文库,因为它是c:Category:(2024)京0102行初322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按内地观点)在法庭上一经出示便具有了公开属性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6:1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