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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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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秤

市制(或市用制)是現行中國大陸金門馬祖的民間市場上慣用的度量衡制度。市制是在1930年開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基於國際單位制改革原有的營造尺庫平制而成。

歷史與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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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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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使用市用制之前,民國4年(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權度法》,其第二條明定營造尺庫平制以及萬國權度通制並行。[1]國民政府於1929年(民國18年)2月2日制定2月16日公布頒布《度量衡法》、1930年(民國19年)1月1日實施,[2]其第二條:「中華民國度量衡採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制,並暫設輔制稱曰市用制。」[2]其第五條:「市用制長度以公尺三分之一為市尺(簡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為市斤(簡作斤),容量以公升為市升(簡作升),一斤分為十六兩,一千五百尺定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為一畝,其餘均以十進。」[2]其第十一條:「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準制。」[2]

1945年才歸由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澎湖,則一直以使用台制為主。

使用市用制的中華民國法律有:

法源 立法日期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所用市用制單位 法條效力
度量衡法》第二、五、六、十一條 1929年2月2日 1929年2月16日 1930年1月1日 非現行,下次1954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但仍有部份法律繼續使用市用制。
警察服制條例》第三十八條 1937年6月4日 1937年7月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尺 非現行,下次1947年版繼續使用市尺。
民國三十年糧食庫券條例》第五條 1941年9月10日 1941年9月2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斗 停止適用於1973年。
民國三十二年糧食庫券條例》第五條 1943年7月30日 1943年8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斗 停止適用於1973年。
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條 1944年8月30日 1944年9月1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合、市擔、兩 廢止於1977年,下次1954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鹽政條例》第八條 1947年2月20日 1947年3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衡器以市用制為準 廢止於2004年,1955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警察服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1月13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尺 非現行,下次1977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四條 1948年10月29日 1948年11月10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斤 廢止於1997年,1949年6月28日總統令指定全國為本條例實施區域。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二、十一條 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與追認 1949年1月1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兩、市錢 現行,蔣中正總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緊急處分逕行公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統一前,債務不予處理。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六、九、十七條 1950年5月31日 1950年6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斤 廢止於1992年。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四條 1951年10月5日 1951年10月16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斤 廢止於1989年。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四條 1952年11月14日 1952年11月2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斤 廢止於1987年,1953年1月3日行政院令指定全國為施行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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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的市用制沿用了一段時間。1959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統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原來以國際公制為基礎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國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通用,可以保留」,但也規定等於500克的市斤,長期等於16(舊)市兩,應當改成等於10(新)市兩:「市制原定十六兩為一斤,因為折算麻煩,應當一律改成十兩為一斤;這一改革的時間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決定。中醫處方用藥,為了防止計算差錯,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計量單位,不予改革。」[3]

1977年4月5月,國務院以「國發[1977]37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標準計量局等單位關於改革中醫處方用藥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批轉了國家標準計量局衛生部商業部總後勤部《關於改革中醫處方用藥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同意將中醫處方用藥計量單位改為米制的「克」、「毫克」、「升」、「毫升」,並要求「新出版的和修訂再版的中醫中藥書刊、藥典、規範和教材,一律採用米制計量單位」,從197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事實上廢止了最後的「1市斤等於16市兩」的行業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7年5月27日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管理條例(試行)》第三條第二款:「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4]1981年7月14日國務院批准中國國際單位制推行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單位名稱與符號方案(試行)》:「12.暫時允許使用的市制單位列於表10,其它市制單位不准使用。一般不要將市制單位與國際單位制單位制或任何其它單位構成組合單位。」[5]當時暫時允許使用的市制單位,就是長度的里、丈、尺、寸、分,質量的擔、斤、兩、錢、分,以及面積的畝、分、厘。[6]

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7]

中國大陸民間至今仍習用「斤」作為重量單位,因此,一般的商店、超市或者菜市場為方便顧客,標示價格時仍以一斤為單位(或與公斤並行),只是受法規限制會寫成「500克」。此外,日常交流時不少人以「斤」來衡量體重(但習慣使用公斤者亦不少),用於農業、林業和城市建設的土地丈量仍常用「畝」,有些服裝店和布店基於習慣,也會使用市尺、市寸丈量布料或顧客身材。然而,基於上述改革,這些市用制單位已經完全成爲SI制派生單位。[來源請求]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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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由於當時仍然為英國葡萄牙屬地,並沒有受此等改革影響,民間仍然沿用傳統單位,後來並和英制公制同時使用。

目前的市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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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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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中華人民共和國1959年《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稱方案》列出的市制長度單位是市、市、市、市、市、市,不再列出中華民國公布的[8]

市制長度單位的基本單位是「尺」,一尺合國際單位制三分之一米。

1里 = 15引 = 150丈 = 1500尺 = 1,5000寸 = 15,0000分 = 150,0000釐 = 1500,0000毫 = 500公尺
  1引 = 10丈 = 100尺 = 1000寸 = 1,0000分 = 10,0000釐 = 100,0000毫 = 33 ⅓ 米
  0.1引 = 1丈 = 10尺 = 100寸 = 1000分 = 1,0000釐 = 10,0000毫 = 3 ⅓ 米
  0.01引 = 0.1丈 = 1尺 = 10寸 = 100分 = 1000釐 = 1,0000毫 = ⅓ 米
  0.001引 = 0.01丈 = 0.1尺 = 1寸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⅓ 公寸
  0.0001引 = 0.001丈 = 0.01尺 = 0.1寸 = 1分 = 10釐 = 100毫 = ⅓ 釐米
  0.00001引 = 0.0001丈 = 0.001尺 = 0.01寸 = 0.1分 = 1釐 = 10毫 = ⅓ 毫米
  0.000001引 = 0.00001丈 = 0.0001尺 = 0.001寸 = 0.01分 = = 0.1釐 = 1毫 = 33 ⅓ 微米

與公制換算

  • 2里 = 1 公里
  • 3丈 = 10公尺
  • 3尺 = 1公尺
  • 3寸 = 10 公分[9]

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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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沿用。

1頃 = 100畝 = 1000分 = 1,0000釐 = 10,0000毫 = 60,0000平方尺 = 66666 23 平方公尺
0.01頃 = 1畝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6000平方尺 = 666 23 平方公尺
0.001頃 = 0.1畝 = 1分 = 10釐 = 100毫 = 600平方尺 = 66 23 平方公尺
0.0001頃 = 0.01畝 = 0.1分 = 1釐 = 10毫 = 60平方尺 = 6 23 平方公尺
0.00001頃 = 0.001畝 = 0.01分 = 0.1釐 = 1毫 = 6平方尺 = 23 平方公尺
  • 1平方丈 = 100平方尺
  • 1平方尺 = 100平方寸[10]

換算

  • 基本換算1公頃 = 15畝
  • 1平方丈 = 11 19 平方公尺

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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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中華民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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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

1擔 = 100斤 = 1600兩= 1,6000錢 = 16,0000分 = 160,0000釐 = 1600,0000毫 = 1,6000,0000絲 = 5,0000克
0.01擔 = 1斤 = 16兩= 160錢 = 1600分 = 1,6000釐 = 16,0000毫 = 160,0000絲 = 500克
0.000625擔 = 0.0625斤 = 1兩= 10錢 = 100分 = 1000釐 = 10,000毫 = 10,0000絲 = 31.25克
0.0000625擔 = 0.00625斤 = 0.1兩= 1錢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10000絲 = 3.125克
0.00000625擔 = 0.000625斤 = 0.01兩= 0.1錢 = 1分 = 10釐 = 100毫 = 1000絲 = 0.3125克
0.000000625擔 = 0.0000625斤 = 0.001兩= 0.01錢 = 0.1分 = 1釐 = 10毫 = 100絲 = 0.03125克
0.0000000625擔 = 0.00000625斤 = 0.0001兩= 0.001錢 = 0.01分 = 0.1釐 = 1毫 = 10絲 = 0.003125克
0.00000000625擔 = 0.000000625斤 = 0.00001兩= 0.0001錢 = 0.001分 = 0.01釐 = 0.1毫 = 1絲 = 0.0003125克

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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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1959年發布改制當年,《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稱方案》列出的市制重量單位是市擔、市斤、市兩、市錢、市分、市厘,不再列出中華民國公布的毫、絲。[8]

市制重量單位的基本單位為「斤」,一斤合國際單位制0.5公斤。斤兩間進制改為十進制。

1擔 = 100斤 = 1000兩= 1,0000錢 = 10,0000分 = 100,0000厘 = 5,0000克
0.01擔 = 1斤 = 10兩= 100錢 = 1000分 = 1,0000厘 = 500克
0.001擔 = 0.1斤 = 1兩= 10錢 = 100分 = 1000厘 = 50克
0.0001擔 = 0.01斤 = 0.1兩= 1錢 = 10分 = 100厘 = 5克
0.00001擔 = 0.001斤 = 0.01兩= 0.1錢 = 1分 = 10厘 = 0.5克
0.000001擔 = 0.0001斤 = 0.001兩= 0.01錢 = 0.1分 = 1厘 = 0.05克

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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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中華人民共和國1959年《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稱方案》列出的市制容量單位是市石、市斗、市升、市合,不再列出中華民國公布的列出勺、撮。[11]

明清舊制尚有撮、圭、粟、顆、粒、黍、稷、禾、槺、枇、粞等單位。

市制容積的基本單位為升,一升合國際單位制一公升,由於兩個單位大小一樣,所以,國際單位制的公升也簡稱為升。

1市石[12]= 10市斗 = 100市升 = 1000市合(gě) = 1,0000勺 = 10,0000撮 = 100公升
0.1市石 = 1市斗 = 10市升 = 100市合 = 1000勺 = 1,0000撮 = 10公升
0.01市石 = 0.1市斗 = 1市升 = 10市合 = 100勺 = 1000撮 = 1公升
0.001市石 = 0.01市斗 = 0.1市升 = 1市合 = 10勺 = 100撮 = 0.1公升
0.0001市石 = 0.001市斗 = 0.01市升 = 0.1市合 = 1勺 = 10撮 = 0.01公升
0.00001市石 = 0.0001市斗 = 0.001市升 = 0.01市合 = 0.1勺 = 1撮 = 0.001公升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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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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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總統令法律第1號. 公布「權度法」. 政府公報(重印本)957期第85-94頁. 中華民國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 民國4年(1915年)1月7日 [2012-1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2). 
  2. ^ 2.0 2.1 2.2 2.3 立法院法律系統:度量衡法 (民國18年)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4-04-25.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9年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7月3日第16號(總號:18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311至312頁《國務院關於統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尚未簡化部份漢字。
  4. ^ [1][永久失效連結]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1年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0月20日第十八號(總號:36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569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單位名稱與符號方案(試行)》四、市制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一年第十八號(總號:365)第579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單位名稱與符號方案(試行)》表10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4年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4月1日第四號(總號:42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134至138頁《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8. ^ 8.0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9年第16號(總號:180)第316頁《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稱方案》(尚未簡化部份漢字)
  9. ^ 度量衡法 (民國18年) 第五條
  10. ^ 度量衡法 (民國18年) 第六條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9年第16號(總號:180)第317頁《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稱方案》(尚未簡化部份漢字)
  12. ^ 今讀dàn,但古書中統讀shí,見《現代漢語詞典》,《廣韻》中「石」僅有一音,dàn或為今人誤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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