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鬟
丫鬟是东亚古代至20世纪初年的婢女或女仆,又称侍女,粤语称妹仔,日语称为下女。由于东亚传统社会奴婢、长工分别不明显,因此无论是卖身为婢还是长期受雇帮佣的女子都称为丫鬟。“丫鬟”原本是指中国传统妇女的1种发型——“双环髻”(又称“垂环”),多为年轻女仆或婢女采用,后逐渐变为她们的代名词。
丫鬟是底层无工资的女佣,经常比富豪买进来分担家务。主人对丫鬟有终身约束权力,主人可以任意买卖或典押,也有权决定丫鬟的婚嫁[1]。有些丫鬟会受到主人虐待,而有些会被男主人看上而成为宠婢、纳为妾侍甚至成为妻子。亦有些丫鬟受到主人厚待,与主人感情深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家庭需要一个男性后代。很多穷困的父母因无法养育太多孩子,有时会杀害刚出生的女婴,有鉴于此,把不愿要的女孩卖掉变成了一个被接受的替代方案。[2] 这种做法在二战前也很普遍出现在香港、新加坡和东南亚其他地区。[3]
香港
[编辑]妹仔
[编辑]香港妹仔一般从4岁至13岁买入,待至10至12岁投入工作,服务到20岁由主人为他们择偶嫁人。买卖合约可分为开身契和坐地契,开身契的父母不能赎回女儿,坐地契的父母可以用钱赎女儿,婚姻亦需要父母批准。[1]
十九世纪末的争议
[编辑]1844年2月28日,香港通过第一条法例禁止奴隶制度,但大多数华人认为该法例不适用于妹仔习俗。[4]
1873年,香港第七任港督坚尼地颁布《保护中国妇女及取缔买良为娼条例》,禁止逼良为娼等行为,但未能达到成效[5]。
1879年10月,正按察司司马理( John Smale)在一份判词中指出,蓄婢风俗违反英国和香港奴隶制禁令。此判决引起华商强烈反对,他们上书港督轩尼诗申辩,认为第一任港督义律在1841年2月发出的公告允许香港华人遵从传统习俗,并强调奴隶制与蓄婢习俗之间的差别。同时,华商提议设立保良公局,以改善拐卖儿童风气。1880年轩尼诗批准计划,1882年保良局条例成立,以保护被拐之妇女幼童[4]。
二十世纪初的反蓄婢运动
[编辑]1917年,一宗妹仔失踪案引发社会争议,事件日益扩大,直到1919年,皇家海军少校之妻希士路活夫人(Clara Haslewood)在报章发表反蓄婢意见,引起激烈反响。1921年,香港成立“反对蓄婢会”,以华人为主,主张基于人权废除蓄婢[6]。
1922年,在英国的报刊运动和议员(包括下议院的约翰·沃德)的支持下,殖民地事务大臣温斯顿·丘吉尔承诺香港的妹仔制度将在一年内被废除。在英国议会的压力下,香港立法局于1923年制定了《女佣服务条例》[7],禁止进一步输入和转移妹仔。然而,对所有妹仔进行登记的要求被推迟。这项新法律从未被认真执行[4]。
1924-1926年临时奴隶委员会(TSC)提交的中国奴隶制度报告描述了妹仔贸易,妹仔问题一时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然而香港政府却拒绝提供任何信息,辩称理由是香港没有奴隶制度。[8]
1926年,英国成为国际联盟奴隶公约的签约国之一,妹仔问题再度受到国际关注。面对强大的政治压力,香港政府于1929年颁布了《女佣服务条例》修正案。所有妹仔必须登记,并付薪金[9][10]。1938年再度立法强制所有养女都须向华民政务司登记,以及不允许再进行登记和交易[9][11][12]。
澳门
[编辑]16世纪时,在澳门穷困的家庭出售女儿去做长达40年的家庭佣工是很普遍的做法。随着葡萄牙人在澳门的定居,他们开始建立了以妹仔为基础的娼馆,但遭到了官方的干预。[13]
美国
[编辑]19世纪,大量中国工人移民到美国。1882年的《排华法案》阻止了中国工人阶层男性召唤妻子来美,也不允许他们在某些州与非中国人结婚。因此,许多中国女孩和年轻妇女以特权阶层的妻子或女儿的身份伪造证件而移民。她们大多在旧金山湾区的天使岛上登陆,后被卖作家庭佣工。随着年龄增长,她们常常被转卖到妓院。妹仔成为旧金山基督教改革者的目标。旧金山华埠的长老会传教士救助了一些遭受虐待的中国女孩和妇女。[14]
尽管当地改革者的努力,妹仔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3]
参见
[编辑]- ^ 1.0 1.1 梁宝龙. 汗血維城-香港早期工人與工運. 中华书局. 2017-05: 115–138. ISBN 978-988-8463-71-8.
- ^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 Lineage. David K. Jordan. [12 December 2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19).
- ^ 3.0 3.1 Yung, Unbound Feet, 37.
- ^ 4.0 4.1 4.2 Carroll, John M. 香港簡史—從殖民地至特別行政區. : 77. ISBN 978-988-8263-20-2.
- ^ 张连兴. 香港二十八總督.
- ^ 【香港工運縱橫】十九世紀香港妹仔解放運動. [2025-04-25].
- ^ 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 | FEMALE DOMESTIC SERVICE ORDINANCE, 1923. oelawhk.lib.hku.hk. [2024-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1-21).
- ^ Miers, S. (2003). Slaver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Evolution of a Global Problem. Storbritannien: AltaMira Press. p. 101
- ^ 9.0 9.1 Section 3.7: Domestic Service. [2025-04-25].
- ^ 24th October, 1929 (PDF).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2025-04-25].
- ^ 1st September, 1938. (PDF).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2025-04-25].
- ^ Hong Kong Med J Vol. 12., pp. 464-465
- ^ Daus, Ronald. Die Erfindung des Kolonialismus. Wuppertal/Germany: Peter Hammer Verlag. 1983: 232. ISBN 3-87294-202-6 (德语).
- ^ Encyclopedia of San Francisco. [22 November 2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13 Octo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