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條目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初級。 本條目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
---|---|---|---|---|---|---|---|---|---|---|---|---|---|---|---|---|---|---|---|---|---|---|---|---|---|---|---|---|---|---|---|---|---|---|---|---|
|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於2006年9月29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關於本條目名稱
[編輯]或許有人會覺得本條目有點地域中心,我解釋一下:
首先先說明,我本來是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命名的,有位朋友把它改成「法律扶助基金會」,雖然我覺得這種改法讓該基金會定位模糊,但還是勉強接受。
其次,關於地域中心問題,我當初也有想到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灣)」這樣的條目名稱,但我的想法是這樣的:一來搜尋不易;二來如果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歧義分支出去的話,又想不到其他的消歧義為何,事實上,其他的漢字國家似乎沒有同名的機構(請參考國際法律扶助相關團體),非漢字國家中,英文維基沒有「Legal Aid Foundation」的條目,google一下第一個是Legal Aid Foundation Los Angeles,不過Legal Aid Foundation Los Angeles畢竟和Legal Aid Foundation不同,而第二個就是台灣這個基金會了,況且縱使有其他Legal Aid Foundation,中譯也許不同,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才是他的正式名稱,就算英文撞名,不表示中文名是相同的。
退一萬步說,就算中譯相同,等到有人寫那條再去用消歧義就好了(我相信就算有也是條冷門條目,基本上我反而還樂見有人能寫其他法律扶助團體的名稱),我認為如果為了可能潛在的名詞相同,命名上動輒得咎就有點本末倒置了。
這就是我將本條目如此命名的原因。未命名 13:27 2006年9月28日 (UTC)
(!)意見,可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命名,再把「法律扶助基金會」重定向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先前重定向了,謝謝。不過轉念一想,如果該會門口都只寫「法律扶助基金會」了,那麼這個條目名似乎也沒關係。未命名 18:40 2006年9月28日 (UTC)
- 其實就算用現在的名字也可以, 政府統計處,稅務局等也有這個問題, 也沒有人爭議--Johnson Lau 02:51 2006年9月29日 (UTC)
(!)意見`: 看起來怪怪的。是不是可以在後面加註括號臺灣,使之變成「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wsxcde(留言) 2014年3月21日 (五) 10:27 (UTC)
條目評選
[編輯]新條目推薦
[編輯]- ~移動自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最後修訂)
- 哪個組織是台灣第一個公辦民營的法律扶助機構?(新條目,自薦,關於條目命名問題,請參考該條目討論)未命名 13:38 2006年9月28日 (UTC)
- (+)支持。關係條目名的問題,我會主張把「台灣」二字放在前面。 派翠可夫 (我的討論處) 14:59 2006年9月28日 (UTC)
- (!)意見:這項建議應不可行,我解釋一下,因為依據授權組識該會的母法-法律扶助法,該會的全稱就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差一個字都不行,因為有的組織本身在設立之初不見得會想要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名稱,如果冠上去就不是同一個組織了。謝謝你的支持。未命名 18:38 2006年9月28日 (UTC)
- (+)支持--cobrachen 15:29 2006年9月28日 (UTC)
- (+)支持--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01:48 2006年9月29日 (UTC)
- (+)支持--18164 02:17 2006年9月29日 (UTC)
- (+)支持。關係條目名的問題,我會主張把「台灣」二字放在前面。 派翠可夫 (我的討論處) 14:59 2006年9月28日 (UTC)
建議更名:「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編輯]「法律扶助基金會」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NC:使用全稱。又依照台灣政府的公告若干團體...使弱勢民眾誤認為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使用全名,避免百科命名方式可能在本組織所在地即台灣,有負面影響。並且台灣的「法律扶助法」也是使用全名稱呼--203.69.82.227(留言) 2023年9月7日 (四) 05:4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