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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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身份證明是一種供難民用於證明身份的文件。此類文件由聯合國難民署(UNHCR)或庇護國簽發。在許多國家,難民有義務隨身攜帶難民證。在某些難民營中,世界糧食計劃署(WFP)發放的糧食配給卡也被用作身份證件。
根據《1951年難民公約》,簽署該公約的國家必須向難民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公約》第28條所規定的難民旅行證件,也可以是《公約》第27條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身份證件。[1]
在中國,非中國國籍的人尋求難民資格,可以到聯合國難民署駐華代表處登記以獲得《尋求庇護者證明》,通過甄別面試後可以獲得《難民證明》[2][3]。
澳門身份證明局自2010年起向獲難民資格的人士發出難民身份證[4]。
德國
[編輯]自2016年1月28日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難民收到了一份抵達證明。如果他們提交了庇護申請,他們還會收到居留許可。如果他們被認定為有權獲得庇護,他們將被授予難民身份,並獲得難民旅行證件和居留許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編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數百萬德國人被驅逐出故鄉。倖存者逃到今天被稱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當時分為四個占領區)的地區或其他國家。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但其主權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然有限(見1945年後的德國法律地位)。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建立了為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頒發的護照,並在到達時通過接納程序記錄每個人的相應身份。這些護照在弗里德蘭難民營發放;對於通過西柏林來的蘇聯占領區難民,則在柏林馬里恩費爾德的一個營地發放。
並非所有來自蘇聯占領區的申請者都被承認為難民,但他們在西方國家被容忍。難民身份證確認了他們「被承認為難民」的身份,並為他們提供了各種形式的幫助(例如搬遷的權利,包括有權租賃公寓;生計津貼,可能包括《負擔平等法》的補償和根據該法授予的貸款以購買財產)。
根據1953年的聯邦流離失所者法,對可能被驅逐出祖國的流離失所者(驅逐出境)或蘇聯占領區的難民身份進行識別。A類和B類身份證用於德國東部原領土的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蘇聯占領區(蘇聯占領區)的難民獲得C類身份證。
A類身份證用於那些在1938年前已經居住在德國東部領土的人,B類則用於1938年後才遷居到那裡的人。此外,下薩克森州的市政當局還向在轟炸後遷居該地的居民發放了B類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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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難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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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難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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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難民身份證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Identity Documents for Refugees.
- ^ 方澍晨. Vista看天下:外國難民 活在中國 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4_07_27_250606.shtml
- ^ 馬潔心. 聯合國難民署駐華代表處李三古女士做客我院講解難民甄別實踐 https://rqyjy.cupl.edu.cn/info/1038/1470.htm
- ^ 難民身份證 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10DZIt8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