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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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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
领导人黄振强
活跃期2019年7月至2020年
派别勇武派
意识形态香港本土主义
香港民族主义
盟友港独派
对手
战役、战争

屠龙小队(英文:Dragon Slaying Brigade[1])是香港基于2019年爆发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而成立的激进组织[2],被认为是勇武派中的武斗派,其名称主要为对应香港警务处名为“速龙小队”的准军事化防暴警察[2]

该组织因涉嫌与其他团体策划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举办的港岛区游行期间放炸弹及杀警,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条例检控。案件14名被告中8名认罪,另有1名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及另一无名小队队长吴智鸿判刑最重,分别被判入狱13年半及23年10个月。[3]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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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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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游行中,一众示威者于荃湾二陂坊一带破坏部份被指与曾经袭击示威者的福建帮有关的商铺,其后示威者走到沙咀道及众安街交界爆发激烈的警民冲突,数十名示威者以铁通、雨伞、长棍追打数名警方冲锋队队员,其后有警员以圆盾及警棍还击,并向天开枪示警,为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警方第一次使用实弹。事后屠龙小队承认于二陂坊破坏福建帮商铺及袭击警员的示威者为屠龙小队,是屠龙小队第一次在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出现[2]

2019年12月8日国际人权日游行前夕,由屠龙小队成员管理的Telegram频道“育龙”发布消息,指“12.8 屠龙Online 正式启服!”,暗示屠龙小队会在游行当日行动。其后于12月8日游行开始前警方在港九多处搜获一把半自动手枪、过百发子弹匕首、伸缩棍、烟花爆竹等攻击性武器,并拘捕多人,警方指被捕人士为屠龙小队成员[4]

2019年12月20日,警方便衣探员于大埔跟踪并拘捕一人,期间被捕少年曾对警员开枪袭击,事后在男疑犯身上及家中分别搜出半自动手枪及AR-15步枪,警方指被捕枪手为激进勇武派屠龙小队成员,并原本打算在12月8日国际人权日游行中担任枪手的角色[5]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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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香港警方在沙田广源邨一单位检获一支P80型号半自动手枪及92发子弹,其中47发子弹分别已装上七个弹匣夹中,随时可发射;并拘捕一名居住在该单位的27岁维修技工。警方相信其是“屠龙小队”成员,其负责以邮递方式将枪械零件寄至香港后重新装嵌,并分发予枪手使用[6]。该名涉案技工被控有一项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18日于香港沙田法院提堂。该名维修技工被指在被捕后招认管有手枪及子弹,并供称有其他人在逃[7],但辩方有意争议有关供辞,并投诉曾遭警员殴打、恐吓和诱使被告招认。辩方申请保释,裁判官认为案情严重,驳回保释申请[8]

2020年4月21日,一名疑为屠龙小队成员的20岁大专生,由于涉嫌在家中以电路版制作炸弹而被香港警方拘捕[9]

港版国安法生效后,2020年8月23日,4名屠龙小队成员[10]与包括李宇轩在内共12名人士在西贡布袋澳乘快艇出发,准备前往台湾,被中国海警截获并拘留[11]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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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称为流亡台湾的屠龙小队成员,于当地开设网店“R.S. International”,2021年2月3日,于台中逢甲夜市开设茶餐厅,主打港式食品[12]

案件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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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黄振强及赖振邦等人
Judiciary of Hong Kong
法院高等法院
判决下达日期2024年11月14日
判决5年10月至23年10月有期徒刑
控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
串谋谋杀
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
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
判例引注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
法庭成员
法官张慧玲
引用法律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侵害人身罪条例》
《刑事罪行条例》
《火器及弹药条例》

2024年4月23日,“屠龙小队案”正式开审,香港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香港法例第575章),交由陪审团,而非指定法官作裁决[13][14]各被告分别被控“串谋谋杀罪”、“非法管有枪械弹药罪”、“制造爆炸品罪”等严重控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15]

2024年8月29日,七名不认罪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许湛荣及刘佩凝(其中首四名被告被指控为屠龙小队成员)中,六名获陪审团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仅赖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 “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成立,“串谋谋杀”罪及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则罪名不成立。[16]

对于裁决结果,多名建制派人士表示错愕和意外,认为裁决有待商榷,律政司称会研究相关资料,决定是否需要上诉。[17]行政会议成员,大律师汤家骅指,据他观察陪审团裁决较难排除个人感情,故他会选择“相信法官多于相信陪审团”。他相信如不幸再有类似案件出现,以《条例》检控,采用“三官会审”的机会较高。[18]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林志伟表示,不少警员都对裁决感到意外,但尊重裁决。林志伟担心,裁决会令香港市民,特别是年轻人,有“即使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和充分的证据,也未必会受到一些刑事责任”的错觉。[19]政协委员陈子迁认为“屠龙小队案”案性质十分严重,涉及真枪实弹和炸药,可造成巨大伤亡;控方提出大量证据,达到“合理定罪”的标准,仍能轻易脱罪,香港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实际保障。因此,他认为“屠龙案”陪审团的裁决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律政司应积极研究提出上诉,审视主控官的建议以及法官带引陪审团的指示,确保裁决公平公正,以彰显法治公义。[20]

同属建制派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施汉铭粤语施漢銘则于明报发表评论文章指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行政和司法人员权力过分集中,有助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虽然案件结果出乎部分人意料,但仍是基于证据和法律框架的合理判断,指我们应该尊重陪审团制度。他又指案件部分被告早已认罪,不是部份人所想的大部分被告脱罪的司法奇观,反而展现香港司法制度于极端情况下的坚韧和公正。[21]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亦指陪审团对香港司法制度有重要和深远意义,不但于司法制度引入来自不同社会背景的市民的日常生活经验,亦能培养公民质素;他又认为保留陪审团制度是国际人权标准的一部分,反驳有建制派人士以爱尔兰特别刑事法庭质疑香港陪审团制度,指爱尔兰的安排多次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他人权组织批评剥夺被告公平审讯权利。[22]

2024年11月14日,7名被告在高等法院判刑,首被告、“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早前承认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总刑期监禁13年6个月。另一主脑吴智鸿承认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总刑期监禁23年10个月。案中“枪手”苏纬轩承认串谋谋杀、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及使用枪械及弹药意图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罪总刑期监禁12年。其余被告彭军壕、蔡凯明及陈玉龙,分别承认一至两项罪名,分别判监10年、5年10个月和9年。另一名经审讯后裁定串谋爆炸罪罪成的被告赖振邦,判囚10年10个月。

就“屠龙小队”判决,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罪犯以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颠覆政府为目标,计划用真枪炸药实践政治目的,而不顾他人死活。若非警方及时瓦解,定必造成大量死伤,后果不堪设想。案件警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也说明香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23]

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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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的前身为通讯软件Telegram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示威者的“荃湾示威群组”。群组中部份成员历经荃湾二陂坊针对黑帮三合会的复仇行动后,正式成立“屠龙小队”,意指连警方的速龙小队都可击败,并决定“精英化”,即把当中经常迟到缺席、较瘦弱及女性成员“劝退”,队员人数由最初的30多人减员至10人左右。2024年,“屠龙小队”案正式开审,小队中各人的资料及角色亦随之而曝光。

  • 黄振强(20岁):屠龙小队队长,为小队中年纪较大者,因其曾拿取五万元积蓄补贴队内开支,故被众人推举成为小队队长。个性嗜赌,案件开审后被指曾挪用众筹款项作赌博及嫖妓用途,并输掉数十万。另外,黄振强与另一勇武派组织“闪灯小队”女队长“Kristy”存在暧昧男女关系。
  • 张铭裕(21岁):报称无业,“屠龙小队”成员,在2019年12月8日“国际人权日大游行”中被搜出手枪、实弹,被控串谋有意图伤人罪、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涉及2019年12月9日华仁书院土制炸弹案。
  • 苏纬轩(18岁):绰号“军火佬”,洋名“David”,报称补习教师,其在队内角色为“12.8行动”的枪手,负责用AR-15半自动步枪在大厦高处位置射杀警员。同年12月20日,苏纬轩在大埔翠屏花园被警员截停盘问,其间,他使用一支藏于身上的P80半自动手枪向警员射击拒捕,及后被警员制服并当场拘捕,其女友锺雪莹为港独派政党本土民主前线成员,事发时成功逃脱,及后被缉拿归案。另外,苏亦曾涉及2018年一宗与枪械有关的串谋谋杀案。
  • 林铭皓:绰号“阿Kan”,小队军师,负责出谋献策。
  • 李家田:中菲混血儿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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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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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eremie R. Barmé. The Dragon Slaying Brigade: An Exclusive Interview with the Armed Militant Group Among the Bravehearts of the Resistance. China Heritage. [2020-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2). 
  2. ^ 2.0 2.1 2.2 【專訪】勇武派中的武鬥派 名叫「屠龍」的這群人. 立场新闻. 2019-08-31 [2020-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3). 
  3. ^ 赖琦. 屠龍小隊案・總結|14被告9人判囚 金主已死、涉案者另涉謀殺案. 香港01. 2024-11-15 [2024-11-28] (中文(香港)). 
  4. ^ O記遊行前檢真槍百子彈 拘11人 警料有人計劃開槍製亂嫁禍警方. 明报. 2019-12-09 [2019-1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30). 
  5. ^ 大埔開槍案 與月初槍械發現案有關;消息:被捕男子為「屠龍小隊」成員 - 20191221 - 香港新聞 - 有線新聞 CABLE News, [2019-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中文(中国大陆)) 
  6. ^ 警截槍彈流入渠道 拘砌槍屠龍隊員 起手槍500彈 疑網購配件分拆寄運. www.mingpaocanada.com.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5) (英语). 
  7. ^ 公屋藏槍 「屠龍小隊」成員禁保釋. www.takungpao.com.hk.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9). 
  8. ^ 維修技工涉藏手槍子彈還押5月再訊 稱遭警毆打恐嚇. 明报. 2020-01-18 [2021-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9. ^ 華仁炸彈│被捕20歲IVE男生疑為屠龍小隊成員 涉設計炸彈電路板. 香港01. 2020-04-22 [2020-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8). 
  10. ^ 消息指被捕十二人有案在身 四人為「屠龍小隊」成員 2020年11月2日3名流亡海外屠龍小隊成員於蘋果專訪承認屠龍小隊已被滅團. Yahoo新闻. now.com 新闻. 2020-08-27 [2020-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30). 
  11. ^ 李宇軒等12港青乘快艇潛逃台灣 遭粵警截捕. 世界日报. 2020-08-28 [2020-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12. ^ 屠龍小隊團長茶餐廳今開張 夜市巷弄中飄港味, 苹果日报, [2021-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中文(香港)) 
  13. ^ 屠龙案六被告脱罪 香港陪审团能否再参与国安审讯成焦点 - 维基新闻,自由的新闻源. zh.wikinews.org. [2024-09-04] (中文(简体)). 
  14. ^ 立场新闻被控煽动罪成,林绍桐求情指捍卫新闻自由的唯一方式是报导|Whatsnew|端传媒 Initium Media. 端传媒 Initium Media. 2024-08-29 [2024-09-04] (中文(简体)). 
  15. ^ 7男女涉反恐例成首案 控方指被告擬設大細炸彈誘殺警. 香港东方日报. 2024-04-23 [2024-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24). 
  16. ^ 陪審裁決 屠龍案受審7人6脫罪 首引反恐例檢控 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 - 20240830 - 港聞. 明报新闻网 - 每日明报 daily news. [2024-08-29] (中文(繁体)). 
  17. ^ News, 无线新闻TVB. 【屠龙小队案】律政司研相关资料决定是否上诉 警方称非常重视这类案件. 无线新闻TVB News. [2024-09-04] (中文(中国大陆)). 
  18. ^ 立场新闻被控煽动罪成,林绍桐求情指捍卫新闻自由的唯一方式是报导|Whatsnew|端传媒 Initium Media. 端传媒 Initium Media. 2024-08-29 [2024-09-04] (中文(简体)). 
  19. ^ 林志偉:警察對「屠龍案」裁決感愕然 憂青少年錯覺不用負刑責. 点新闻-dotdotnews. [2024-09-04] (zh-Hans-HK). 
  20. ^ 「屠龍案」由陪審員裁決值得商榷. 香港文汇网. [2024-09-04] (zh-Hans-HK). 
  21. ^ 「屠龍小隊」案裁決背後的「誤解」(文:施漢銘) (09:00) - 20240911 - 文摘. 明报新闻网 - 即时新闻 instant news. [2024-09-16] (中文(繁体)). 
  22. ^ 屠龍案|建制指陪審團裁決值得商榷 信法官多過陪審團 法律學者:彰顯普通法可貴之處 - 光傳媒 Photon Media. 2024-09-04 [2024-09-16] (中文(台湾)). 
  23. ^ 有线新闻. 屠龍案|鄧炳強形容罪犯極其惡毒 說明不可對國安掉以輕心. 有线宽频 i-CABLE. 2024-11-18 [2024-11-21] (中文(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