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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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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市长肖展欣
副市长
7
李振家、雷岳龙、刘云梅、叶红光、鲁罡、曾奕、周作德
秘书长李俊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地级市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正地厅级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人民政府党组
联络方式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际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松苑路1号
對外官網www.zs.gov.cn

中山市人民政府,简称中山市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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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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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山市公安局
  • 中山市民政局
  • 中山市司法局
  • 中山市财政局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中山市水务局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 中山市商务局
  •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 中山市审计局
  •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中山市统计局
  •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中山市信访局
  •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中山市城市更新局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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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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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位于中山市松苑路1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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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