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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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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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a] | |||||
縣[a] | 市[a][b] | |||||
山 地 鄉 |
鄉[a][c] | 鎮 | 縣 轄 市[a] |
區[c] | 原 住 民 區[a] | |
村[d] | 里[d] | |||||
鄰 | ||||||
相關行政區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 ||||||
區係中華民國嘅行政區劃類型之一,係直轄市同市(前身「省轄市」)下面嘅行政區。其層級同縣下面嘅鄉、鎮同縣轄市一樣,但佢未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其衍生變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佢喺2014年12月25號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同市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或者係市長指派,只有「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係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作為例外嘅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喺2014年12月25號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仲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所以區管里,里管鄰。
鄰
[編輯]「鄰」係村里之下嘅行政編組,唔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唔需要經過選舉,主要係村 (里) 長指派,之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僱嘅義務職位,冇辦公室同埋行政人員同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係協助村 (里) 長,每個鄰嘅規模有10戶至2百戶。係行政區劃編組,唔係基層嘅地方自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