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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01 16:31: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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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