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单位和职工,必须按“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 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2、 生育或流(引)产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 单位和职工(公务员除外)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一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生育津帖(即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办理地址
市人保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795——3586621
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
监督投诉电话
0795-3216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