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开户单位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一)申请资料
新开户单位可以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核定表》(以下分别简称《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开户汇缴清册》《单位专管员核定表》),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携以下资料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1、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的可不提供)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法人证书。
2、《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开户汇缴清册》、《单位专管员核定表》各一份,《开户汇缴清册》需提供电子文档。
3、《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表》、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中心或管理部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2、缴存录入、设立账户:审查无误,经办人录入《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开户汇缴清册》、《单位专管员核定表》,为单位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生成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公积金账号,确定单位专管员,打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月明细表》(以下简称《单位职工月明细表》)一式二份,交单位专管员复核,并提供公积金汇缴开户银行、帐号,单位专管员复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返回中心或管理部,作为首次汇缴公积金的缴存资料,一份单位留存。
(三)单位开户须知:
1、新开户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应全部缴纳住房公积金。
2、缴存基数和比例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3、不能新开户的职工类别: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与单位签有住房公积金协议的除外)、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在其它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二、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
(一)单位根据《单位职工月明细表》金额及公积金汇缴开户银行、帐号,填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专用进账单》,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专用进账单》上加盖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章。将当日收妥的缴存资金划拨至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专用进账单》一联传递到中心或管理部。
(三)中心或管理部记账
1、中心或管理部的汇缴记账会计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单位职工月明细表》以及《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专用进账单》录入单位明细账、职工明细账。
2、中心或管理部的复核会计对录入的数据逐一核对。
3、中心或管理部汇缴会计根据复核后数据记单位明细账、个人明细账。
三、已开户、正常缴存单位按月缴存
1、变更或补缴:单位当月缴存出现人员、金额变更或补缴的,需提供《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份和电子文档,新增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交中心或管理部汇缴会计。
2、单位缴存程序同单位首月汇缴程序。
3、本月汇缴额平衡公式:上月汇缴人数、金额+本月新增汇缴人数、金额-本月减少汇缴人数、金额=本月汇缴人数、金额
四、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以下简称调基)为每年一次,单位20人以上须拷盘调基。
(一)基数调整资料
填制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多页盖骑缝章)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程序
1、单位专管员携上述资料交中心或管理部汇缴会计审核。
2、缴存额的数据录入。中心或管理部汇缴会计根据《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导入数据后,与单位纸质表报表进行核对,无误后作为汇缴单位新的汇缴基数。
3、审核平衡公式:上月汇缴人数、金额+基数调整前后差额+本月新增汇缴人数、金额-本月减少汇缴人数、金额=本月汇缴人数、金额
4、基数调整缴存。单位根据基数调整后的缴存金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程序与按月缴存相同。
五、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变更
单位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如单位名称、地址、专管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单位专管员携带填写加盖印章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中心或管理部、汇缴单位各留存一份。
2、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3、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4、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需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单位专管员核定表》及新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二)办理程序
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会计录入《变更登记表》内容并由复核会计复核无误,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中心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退回单位专管员一份作为变更登记的凭证。
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人员办理职工信息变更登记后,出具加盖中心业务公章的《变更登记表》一份传递到受托银行,由银行办理公积金银联卡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本市工作调动转移
职工在湘潭市辖区范围内工作调动,由调入单位专管员到所属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转移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汇缴变更清册》,需注明转移职工原工作单位或职工公积金账号。
②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转移程序
①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会计根据《汇缴变更清册》和转移职工身份证录入转移资料内容。
②录入后交中心或管理部复核会计复核。
③复核会计复核无误交经办会计记账。
(二)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申请受理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中心及管理部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湘潭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受理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
2、信息与资金转出
异地中心收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异地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异地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
3、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异地中心了解情况,异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已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中心。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中心的规定提供。在异地中心办理转移业务申请。
七、单位分户、合并
由单位专管员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分户、合并手续。
1、分户、合并申请资料
①加盖公章的单位分户、合并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分户、合并后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代码证,并加盖公章。
2、分户、合并办理程序
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会计根据单位专管员提供的资料录入单位分户、合并内容。
②经办会计录入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会计复核。
网 址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址
服务电话
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