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690号
- 固定电话:
- 0579-822520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周建庭
- 邮政编码:
-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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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9****4373 点击显示 |
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周建庭 | 70% | 人民币70.0万元 |
陈燕红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东路号(自主申报)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号 | 2019-09-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163E | 注册号:********4831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5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163E | 注册号:********4831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5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 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4-28 至 | 营业期限: 2005-4-28 至 2015-4-25 | 2014-05-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关街道 | 住所: 金华市婺州街号二楼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关街道 | 2014-05-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690号;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关街道 | 住所: 金华市婺州街718号二楼;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关街道 | 2014-05-2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4-28 至 | 营业期限: 2005-4-28 至 2015-4-25 | 2014-05-23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4 | 2011-05-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燕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周建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周建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陈建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陈建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周建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1-05-1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燕红;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周建庭;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周建庭;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伟理;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陈建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1-05-18 |
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建庭 | 执行董事 |
陈燕红 | 监事 |
周建庭 | 总经理 |
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金市)质监罚字〔2015〕A18号 | 市质监局 | 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在维护保养电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3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2015-12-22 | ||
(兰)质监罚字〔2015〕20号 | 市质监局 | 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质监罚字〔2015〕20号 被处罚单位: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 住 所: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庭, 事实和证据: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兰溪市和平路6号的三江大厦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大厦正在使用的1台观光电梯无检验合格标志,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维保记录。经查询金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该台电梯的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维保单位为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台电梯予以查封,并对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维保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1、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01000048319,法定代表人:周建庭。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安装、维修;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维修),证书编号:TS3333232-2018,有效期:2014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 2、2014年6月24日,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就兰溪市三江大厦观光电梯(型号: TGJ1000/1-JXW)的维保事宜与兰溪市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梯设备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 3、2015年3月16日,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又与该台电梯的实际使用者代表兰溪市金江假日宾馆的负责人唐丽芬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 4、该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至被查封一直处于使用状态。 5、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在该台电梯检验到期后,依然对该台电梯进行维保,未及时向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经兰溪市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本局对该台电梯予以解封检验,2015年8月13日该台电梯检验合格。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了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说明了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庭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各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说明了兰溪市三江大厦观光电梯(型号: TGJ1000/1-JXW)正处于使用状态和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的事实; 证据四:查封决定书和所附涉案物品清单1份,说明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调查笔录2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2份、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15份、证明1份,说明了金华同创有限公司对兰溪市三江大厦未经定期检验的观光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释法与裁量: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对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之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电梯已于8月13日检验合格之事实,应对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告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0日直接送达了(兰)质监罚告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意见。 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单位(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罚款向兰溪市信用联社的兰溪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帐号*217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处罚单位(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8月24日
| 2015-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