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市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领跑品质房产,精彩皆在华鸿。创建于2012年的温州市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2年创建的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属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公司始终坚持“诚信第一,品质为本”的经营理念,以创造城市品位与舒适居住环境为永恒追求。在这11年的创新创业中,本公司凭着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大等优势,以巨人般的大手笔与大气魄创华鸿房产品质与品牌,先后已缔造了一部又一部经典杰作:华鸿锦园(推广名华鸿·中央城),占地面积70亩,总开发面积188286平方米,总投资金额达237757万元。中鸿锦园(推广名华鸿·中央公园),占地面积53273平方米,总开发面积达197436.5平方米,总投资金额达222396万元。累计房产项目开发量达38多万平方米,并取得了成就,受到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群众的喜爱与赞誉。

  开拓创新谋发展,科学统筹续。2012年华鸿公司房产销售额达28多亿元,圆满实现每年的房产开发量、房产品质与经济效益同步快速上升的战略目标。华鸿·中央城项目楼盘品质优和性价比Zui高,被温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评为“2012温州十佳精品楼盘”。为温州市实施“六城九市”联创和提升温州市瓯海中心区国际新城新形象,大力构建美丽、和谐的人居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2013年,泰顺项目(华鸿·中央广场、华鸿·中央公园)总用地面积约为11万㎡,总建筑面积约为42万㎡,地上总建筑面积约为35万㎡。其中住宅约为25万㎡,商业约为10万㎡,是泰顺目前唯一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处于泰顺新城正中心,是泰顺城市发展的核心地段,打造的是泰顺第一标志性建筑,是泰顺未来生活,商业,生态,交通枢纽四大中心,周边学校,酒店,公园,超市,影院应有尽有,而且开泰百货也进驻这里,是泰顺规模Zui大档次Zui高的楼盘。容积率3.2,绿地率25%,住宅户数约2000套,整体小区景观以法式宫廷园林风格,建筑整体采用新古典主义风格,深受泰顺人民喜爱,是泰顺人民购房换房的之选。2014年上半年连开三期,期期清盘,热销1700套;公司旗下子公司——瑞安市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温州)房地产市场形式十分严峻的条件下,创造了从拿地到开盘仅用了111天的记录,仅用了3个月时间就实现去化率达95%骄人业绩......

  奇迹是人创造的。2015年华鸿公司将以自身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坚定信心抓突破,化危为机促发展。回首过去,我们豪情满怀,展望未来,我们任重道远,现今公司需要站在一个更高的发展平台上,将以人居环境用于无止境的追求未目标,改革、创新,争创温州房地产企业为已任,我们竭诚希望与社会各界携手共进,共谋发展,同创美好未来。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新华鸿房地产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体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承包、施工与设计,物业管理服务[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房产营销...
营业执照号码:
330329000023860
发证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3年12月02日
职员人数:
100人
公司官网:
http://www.ts0577.com/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 泰顺县房地产业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泰顺县 » 泰顺县罗阳镇
顺企编码:
27592879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康欣名邸16幢102室
固定电话:
0577-676977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金杰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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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67571262
座机号码0577-67697777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安装工程师7000-10000不限
...
2016-12-05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新鸿隆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人民币2000万元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隆祥路*号第*幢第二层***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康欣名邸**幢***室2020-06-09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25000原邮政编码:3255002020-06-09
章程备案2019.1.17重新制定-2019-01-17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01-17
出资比例备案企业名称: 新鸿隆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 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新鸿隆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1-17
法定代表人变更张丐山李金杰2018-11-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丐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方长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姓名: 方长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金杰;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8-11-30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新鸿隆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温州市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09-20
注册资本变更2000( - 33.33333% )30002017-09-20
注册资本变更********2017-09-20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张丐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方长生监事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泰住建罚字第52号县住建局(县测绘局)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顺县华鸿中央广场17幢房屋一层的施工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原审批17幢一层高度为5.55米,现一层高度5.9米,该项目占地面积4605平方米,已浇灌360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件办理人员的资格。3、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的地点。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的事情经过。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已办理本机关相关手续的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向你送达了《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泰顺县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规划局或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5月27日2015-05-27
[2015]泰住建罚字第52号县住建局(县测绘局)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顺县华鸿中央广场17幢房屋一层的施工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原审批17幢一层高度为5.55米,现一层高度5.9米,该项目占地面积4605平方米,已浇灌360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件办理人员的资格。3、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的地点。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的事情经过。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已办理本机关相关手续的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向你送达了《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泰顺县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规划局或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5月27日2015-05-27
[2015]泰住建罚字第52号县住建局(县测绘局)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顺县华鸿中央广场17幢房屋一层的施工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原审批17幢一层高度为5.55米,现一层高度5.9米,该项目占地面积4605平方米,已浇灌360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件办理人员的资格。3、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的地点。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的事情经过。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已办理本机关相关手续的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向你送达了《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泰顺县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规划局或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5月27日2015-05-27
[2015]泰住建罚字第52号县住建局(县测绘局)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顺县华鸿中央广场17幢房屋一层的施工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原审批17幢一层高度为5.55米,现一层高度5.9米,该项目占地面积4605平方米,已浇灌36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6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泰顺县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规划局或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5月27日2015-05-27
[2016]泰住建罚字第4号县住建局(县测绘局)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廊桥广场景观工程XX地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总用地面积50294.87平方米,建筑面积8233.9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7.7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泰顺县工商银行。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月20日2016-01-20
[2015]泰地税稽罚第7号县地税局一般行政处罚2015-09-09
[2015]泰地税稽罚第7号县地税局一般行政处罚2015-09-09
[2015]泰地税稽罚第7号县地税局

一、违法事实

(一)2013年度签订销售服务合同金额为8500000元,签订手机广告服务合同金额为300100元,签订演出服务合同金额为15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7455元。

(二)2014年度签订房产销售服务合同合计为1963600元,签订手机广告服务合同合计金额为250508元,签订购销合同合计金额为114000元,签订广告发布承揽合同合计金额为5127277.60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00元,签订演出服务合同合计金额为1595000元,签订印刷合同合计金额为882765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42927元。

(三)2014年度发放宣传礼品金额为496050元、活动奖品金额204894.66元,合计金额为700944.66,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188.93元。

二、处罚决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8.56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0094.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3613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泰顺县地方税务局罗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2015-09-09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9-27 (2016)浙0329民初1315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6 (2015)温泰民初字第365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经峰与郑经峰、张晓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6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2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伟江与夏伟江、陈燕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76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4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薛月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7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蓝昌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6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时崇与王时崇、周卫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1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5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俊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04 (2015)温泰民初字第383号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丽水市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海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遂松路278号40.0%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9组团23幢一层10号2017-06-07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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