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二、参保人员发生生育或流产时,必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原因要求到外地进行生育的,必须事前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否则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人员类别 | 携带资料 | 单位分类 | 待遇类别 | 待遇(元) |
男、女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由女方提出申请 | 单位证明、结婚证、有效发票、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单位账号 | 人工流产 | ||
单位证明、有效发票、准生证、出生证(难产则需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正页)、单位账号 | 生育顺产 | |||
生育多胞或难产 | ||||
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为无业或失业人员,可由男方提出申请 | 单位证明、有效发票、准生证、出生证(难产则需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正页)、单位账号、单位为男职工配偶无业或失业人员的证明、女方下岗证(或失业证、待业证)、居委证明、户口本 | 企业 | 生育顺产 | |
生育多胞或难产 | ||||
机关事业单位 | 生育顺产 | |||
生育多胞或难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