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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5 02:47: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天津医保,天津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天津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简介

各区医保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

各区医保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在校学生参保是政府重要民生工作,是落实国家医保政策实现全民医保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校学生就医权益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动员,统筹兼顾,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高等院校(含民办类)、中小幼(含民办类)(以下简称“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

二、全面落实参保政策,积极引导学生参保

(一)落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政策。居民医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惠民政策,政府对每位居民参保予以财政补贴,政府出大部分,个人出小部分。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低档每人每年380元,高档每人每年101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其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市教育部门应做好各高校享受助学贷款学生身份确认的指导工作。

(二)落实学籍地参保政策。全市范围内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学籍地参保政策。全市各类学校都要在每年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对已在外地参保的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应终止外地参保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参保工作合力

(三)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市医保局会同市教育等部门在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前,召开全市参保动员部署会,并针对学校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区医保部门应会同区教育等部门召开属地在校学生参保动员部署会议,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推动力度,提高重视程度。

(四)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市医保部门与教育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机制,在每年初和年底比对在校学生底数和参保数据信息,掌握在校学生参保情况,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各区医保和教育部门,对未参保学生要及时动员参保。各区医保、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协同合作,建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医保部门要通报在校学生参保进度,共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各区医保、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学校参保工作进度的调度工作,建立和完善调研督导机制。

(五)完善学校内部工作机制。各类学校要明确具体管理部门,成立参保工作组、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向区医保局报备具体参保联络员。要主动做好与医保经机构的对接,配合医保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在校学生按规定参保缴费。

四、强化政策宣传,做好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要大力宣传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每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各区医保部门要主动深入学校和学生群体,根据学生参保政策、缴费流程、待遇享受、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等,集中开展政策宣讲和培训,动员和引导学生主动参保。教育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各学校要开展“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活动,宣传参保政策,提示学生家长履行为子女办理参保义务。

今年是我市医疗保障经办体系改革之年,各区医保、教育部门及各类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部署、强化指导,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参保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全力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医保局                  市教委

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