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览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临沂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按省政府统一标准执行,今后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缴费15年以上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情况:
1)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
2)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4)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有条件的县区也可适当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5)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100元,其余由县区政府承担。
》》》拓展阅读
问:如果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社保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
确需调整的,待遇领取人员需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