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失业补助金申请指南
申领对象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除特殊情形外,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补助标准
1)参保缴费满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对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领取时限
1)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2)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6月。
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
办理流程
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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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为其提供失业补助金申领服务,根据其实际缴费核定待遇标准和期限。
3)发放
审核通过的,按月将相应待遇资金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
办理时限
正常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
注意:现场办理请在工作日工作时段内前往。
结果查询
可通过原办理渠道查询审核结果。
注意:审核不通过的,将通过原办理渠道和注册手机号短信反馈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临沂市市本级及各县区经办点
注意事项
1)3月至6月,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7月-12月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需要补发未就业期间待遇的,请提前与经办机构电话沟通后再申请,自行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系统无法做补发业务。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请勿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特殊情形的,需申请人书面申请停发并承诺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7月10日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以参保缴费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以补缴为依据核定失业补助金。
7)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