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年度调整。
注意
原则上每一年度调整一次,个体工商户雇主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告的缴存上限,且低于惠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认,不低于惠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
户籍在本市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个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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