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除进一步明确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之外,还有更多新亮点,将给参保人带来更有针对性、更完善的保障。
财政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
集中参保缴费期
原则上,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做好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
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
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黑龙江省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完善门诊统筹待遇
合理设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继续提高“两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
1月1日起,将“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70%。
做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在黑龙江省落地,积极参加省际联盟开展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有序开展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
加强医药服务管理
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