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适当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去年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文件,根据该文第一(四)点规定,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将生育保险费率从0.6%降至0.5%以内。我市现阶段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支付能力达50个月,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请各县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执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