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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条件+材料+地点)

发布时间:2023-04-07 00:03: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青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条件+材料+地点)

内容简介

一、办理条件(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

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

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

1.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放宽到最长不超过50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2.取消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后,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申请材料

友情提示:电子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职工在柜面办理贷款时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进行相关业务咨询及业务办理。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网上预申请登记,中心柜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不需提供。若还贷能力不符合要求,需追加提供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存折),或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点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60日。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办理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后附特别事项提示);

(四)卖方(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五)卖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存折或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卡;

(六)网签《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七)购房首付款收据;

(八)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九)过户前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如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中没有载明建成年代的,需提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明房屋建成年代的调档证明原件1份;涉及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

★特别事项提示:

1、借款人单身且婚姻关系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2)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2、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二)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配偶)、卖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台办理贷款手续(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登记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

(三)审批、合同盖章、过户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

(四)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友情提示: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五、网厅办理流程

(一)网厅登录

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入个人网上营业厅后选择个人专业版登录。【点此进入】

(二)登记上传申贷材料

贷款申请人进入网厅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登记成功后,系统弹出贷款材料上传界面,贷款申请人根据材料附件列表上传相应的材料文件。文件上传完成后提交。

提示:申请人进行预申请登记后,如不上传相关材料,可直接到柜面办理;预申请登记并上传材料的按照后续流程办理。

(三)中心后台审核

材料提交后中心柜员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人可到柜台办理;如果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可对上传材料进行修改再次提交。

(四)贷款受理

1、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五)审批、合同盖章、过户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六)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友情提示: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申贷条件当天受理当天审批)

八、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

市南管理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2楼南侧大厅

电话:0532-66200788

市北管理处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电话:0532-66753023

李沧管理处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电话:0532-68698369

崂山管理处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电话:0532-88893091

城阳管理处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电话:0532-87866195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

电话:0532-86894176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电话:0532-85173281

即墨管理处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电话:0532-88577079

胶州管理处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电话:0532-82232927

平度管理处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电话:0532-88338377

莱西管理处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电话:0532-8187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