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省教育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18
联系电话:0371—69691007
传真号码:0371—6969126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以上传真和邮箱为工作使用,若需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本指南“四、依申请公开,(一)提出申请”中明确的三种方式进行)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公开形式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河南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包括省教育厅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省教育厅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教育厅层面的主要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教育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教育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省教育厅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河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yt.henan.gov.cn/。
2.省教育厅新闻发布会。
3.教育时报、办公楼LED屏、广播、电视、河南省教育厅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省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需填写《河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教育厅网站上选择依申请公开,填写相关信息,选择提交即可。
2.信函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需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或信函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协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费用收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