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申请人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
3、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需要提供);
4、申请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需经派出所社区调查申请人是否在该房屋实际居住。
2、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