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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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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熙载夜宴图》中,家伎王屋山跳六幺舞的画面。

家妓家伎,或称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1]:147妓妾伎妾妓女[1]:148妓侍[2]:111[1]:151侍妓[3]:101侍儿[3]:102等,是中國傳統倡伎女樂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艺术表演和性服务的女性[2]:111[1]:147[3]:100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1]:150,亦可归为姬侍一类[2]:111[4]:40。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平民身份[3]:98

当代研究者以宋人称道趙抃赵鼎等人的家妓出嫁后还是处女一事推断,当时家主和家妓之间没有性關係并不是普遍的[3]:100

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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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通“”。先秦时期即有关于家妓的记载。春秋时期晋悼公因武将魏絳的和戎之功,赐予八名女乐。这被研究者认为是史书记载的中国最早的家妓。汉朝时,私家蓄养的女乐归于家妓性质。三国时,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区上层家庭多豢养家妓[1]:147

魏晋南北朝时,豢养家妓之风盛行。南齐时,武帝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妓”。但这种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层家庭豢养家妓之风,并未成功。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经济发展,“富商大贾”也开始豢养家妓。当时,没有豢养家妓的官员反而是少数,受到社会舆论赞赏[1]:148

当代研究者总结,魏晋南北朝时,家妓的主要来源有三种:第一,通过赏赐、抢掠等手段,官妓转变为家妓;第二,通过交换、掠夺、赠送、买卖等途径,来自于其他家庭;第三,来自于民间、其他政权或少数民族地区,如被曹爽掠夺的良家女,以及战争中的俘虏[1]:147—148

唐代社会从权贵阶层至士人百姓,蓄养姬妾为普遍现象。当代研究者认为,唐代权贵的奢靡之风、盛行的游宴活动、各阶层对音乐歌舞艺术的嗜好,使蓄养姬妾(家妓)的风气达到极盛[2]:40。此时家妓身份上与其她姬侍没有严格的区分,与婢女(婢妾)同类[4]:140。“既属婢妾身份,又具有优伶性质”[2]:109,但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男性的“内宠和歌舞人”。当时,妾、家妓多出身娼妓、优伶,以及良家小户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优裕[4]:40

宋朝时,家妓身份多为平民,对其以契约方式进行管理约束,而契约条款又有延续唐代奴婢制度内容。当代研究者指出,宋代家妓没有前朝各代对妓女身份的限制,无官方惩罚的色彩,也没有元明清时种族歧视和家庭迫害的成分[3]:98、10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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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王仁磊. 杨宪 , 编. 魏晋南北朝家妓述论. 《云南社会科学》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2011, (2011年第2期): 147—151. ISSN 1000-8691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2.3 2.4 焦杰. 王晖 , 编. 唐代的姬妾及其社会地位.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师范大学). 1996, (1996年第2期): 109—114. ISSN 1672-4283 (简体中文). 
  3. ^ 3.0 3.1 3.2 3.3 3.4 3.5 郭锋; 龙迪勇. 宋代家妓制度及其对宋词雅化的作用.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2011, (2011年04期): 98—102 [2021-07-16]. ISSN 1004-518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6)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张琰琰. 朱伟东 , 编. 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 《唐都学刊》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文理学院). 2004, (2004年第2期): 38—43. ISSN 1001-0300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