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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中国爆发民主化运动浪潮,军委主席邓小平最终决定出动军队镇压,史称“六四事件”。这是一次追求民主的学生运动,但被中共镇压了。在十三届四中全会上,赵紫阳等下台,保守派系的江泽民上台出任总书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1999年澳门主權…1 KB(177个字) - 2022年3月8日 (二) 22:24
- 许倬云:《历史大脉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费正清、麦克法夸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下卷 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六四事件 台湾经济史 台湾民主化 何沁:《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9 何沁:《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9-10…40 KB(6,135个字) - 2024年8月25日 (日) 13:16
- 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亦同。 六、受收容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3 KB(410个字) - 2021年4月6日 (二) 01:03
-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官員與民代看法 2011年8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18 KB(2,916个字) - 2019年8月6日 (二) 02:33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六章 附則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8年)#第六章 附則 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6 KB(878个字) - 2019年10月4日 (五) 02:59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六章 附則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六章 附則 1987年7月1日施行…14 KB(2,176个字) - 2017年10月18日 (三) 04:08
- 理由 一、原條文第四項刪除,移至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範。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法規,而有規定同一事項之情形,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特別法規,自應優先適用…2 KB(388个字) - 2017年4月12日 (三) 04:25
- 一、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 理由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3 KB(543个字) - 2017年10月18日 (三) 02:07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第一項之機關,得聯合設立交通事件…7 KB(1,088个字) - 2017年9月19日 (二) 20:36
- 事件後三個月內會開始產生,以上症狀大致主要可分成以下四類: 創傷經驗再體驗:在創傷事件過去後,個案可能會透過做惡夢,夢見同樣事件發生,或者在白天突然回憶起創傷事件,再度感受到受創的感覺。這種感覺通常是「侵入性」的,越不願意想起反而越會想起。例如: 創傷事件持續反覆在腦中呈現或夢見,有重複經歷此事件的行為或感受…427 KB(65,462个字) -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3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人體研究法 (章节第六章 附則)第六條 (制定) 條文 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 三、計畫預定進度。 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 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 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22 KB(3,690个字) - 2019年1月6日 (日) 23:44
-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 四、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五、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六、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11 KB(1,811个字) - 2021年4月5日 (一) 23:23
- 語言能力的影響 六歲以前是發展語言能力的時期。科學家曾經做過實驗,發現 26 個月大的幼兒對於一個事件的記憶,在五年以後仍然存在。但是小於 26 個月大的幼兒,可能因為當時無法描述這個事件,導致他們五年後無法記得這件事。這代表我們失去嬰幼兒期的記憶可能也與語言能力有關,因為當時(幼兒期)的我們無法對事件的記憶轉換成語言。…510 KB(84,384个字) - 2024年6月7日 (五) 03:40
- Arousal):夏赫特(S. Schachter, 1922~)與拉撒路斯(R. Lazarus)等人主張當刺激事件引起個人的生理反應時,個人即根據所處的情境因素加以詮釋刺激事件與生理反應,生理上的激動(physiological arousal)和認知上的歸類(Cognitive…57 KB(9,481个字) - 2024年6月7日 (五) 03:42
-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六、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54 KB(8,774个字) - 2021年8月11日 (三) 03:52
- 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後,製單舉發處罰之。 第一項第六款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因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訂於本條。…12 KB(1,946个字) - 2017年9月19日 (二) 20:00
- 事件,如認為適當時,自得依受收容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設備行遠距視訊審理,便利受收容人免予提送,並兼顧審理之迅捷。是故,法院認得為遠距審理時,於收受卷宗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爰增列為第二項規定。 四…4 KB(720个字) - 2021年4月6日 (二) 00:59
- 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迴轉、超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四、在道路上並行競駛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七、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11 KB(1,877个字) - 2017年10月11日 (三) 04:17
- 條文 犯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由 鑑於目前貪污事件尚未根絕,社會各界對嚴懲貪污仍殷切期望;並配合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修正為平時法,爰將本條首句「戡亂時期」四字刪除,並將後段修正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資配合。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2 KB(205个字) - 2016年2月25日 (四) 00:02
- 六個重要特徵: 地點(事件發生時該人的位置) 正在進行的活動(他們正在做什麼) 舉報人(他們如何了解這一事件) 自己的影響(他們的感受以及事件對他們的影響) 其他影響(其他影響和感受) 後果(事件的重要性/結果) 例如:在看到震憾人心事件的新聞報導之後,留下不容易磨滅的印象。…95 KB(16,191个字) - 2024年6月6日 (四)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