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鹽業史
中國鹽業歷史非常悠久。考鹽之名最早見諸於《尚書·禹貢》:「海岱惟青州,厥貢鹽……」。許慎《說文解字》釋鹽曰:「鹵咸也。從鹵,監聲。古者,宿沙初作煮海鹽。」先秦以來,中國長期處於農業社會體制下,生產力水平低下,食鹽是較少的能長期維持豐厚利潤的商品。鹽稅自西漢起就成為歷代政府財稅中的最為重要稅種。食鹽由政府專賣的制度一直維持到2014年。
上古時代
編輯明彭大翼《山堂肆考》羽集二卷「煮海」條云:「宿沙氏始以海水煮乳煎成鹽,其色有青、紅、白、黑、紫五樣。」
郭正忠著《中國鹽業史》稱:「中國古代鹽業史的開端,可以追溯到『夙(宿)沙氏[1]初煮海鹽』的遙遠年代。」
周朝有對鹽征消費稅的記載。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的經濟改革中創立了食鹽專賣,使鹽利「百倍歸於上」,[2]「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悅」。[3]從秦朝到漢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製造販賣食鹽。
漢朝
編輯西漢的漢昭帝在始元六年(前81年)期間召開「鹽鐵會議」,以賢良文學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為另一方,以鹽鐵專營、酒類專賣和平準均輸等經濟政策,展開辯論。這是《鹽鐵論》一書的由來。
吳王劉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從揚州城東北處,東通海陵倉(泰州),開了一條運河,稱之邗溝,後稱通揚運河,便利運鹽,開啟揚州鹽業之先河,揚州鹽業此後在歷代可謂延綿不絕,成為歷代朝廷的賦稅大戶。
隋唐
編輯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開放鹽池、鹽井之禁令,採取與百姓共之的辦法,免於徵稅,至唐開元時期的130年間,為中國食鹽無稅時期。開元初年,開始有榷鹽收稅,但各地鹽法並不統一。安史之亂後,唐王朝財政陷入困境,實施「榷鹽法」,由官府壟斷食鹽價格,鹽利收入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唐末藩鎮割據,鹽井、鹽池為藩鎮所有,鹽利被藩鎮持留。
宋朝
編輯宋代的食鹽專賣制度的進一步強化,設立鹽鐵使主管鹽政。
宋朝出現大規模的私鹽運販,西夏邊境一帶的邊民「多闌出塞販青白鹽」入境,「雖嚴禁所不能止」。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區,「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為業者,十率五、六」。[5]還有亡命之徒攜帶武器,敢於抗拒官軍的追捕,「力勢既盛,遂至行劫」[6],南宋初年,浙江溫州有「私鹽百餘艦往來江中,殺掠商賈」。[7]
元朝
編輯《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記載:「各處私鹽、犯界,白晝公行,無所畏忌」,「其鹽徒動輒百十,結連群黨,持把器仗,專一私販」。
元順帝至正年間,山東、河北沿海私販以海船公然販私,「每船少者買販數百引,多者千餘引」。至正八年(1348年)淮東捕獲私鹽「多至萬餘斤,少者數十引」。[8]
明朝
編輯明成祖遷都北京、增置武衛百司、派鄭和下西洋,費用以億萬計,全由戶部尚書夏元吉籌措,他設立鹽務衙門,以鹽卡收稅,謹防貪官。
明人宋應星《野議·鹽政議》稱:「商之有本者,大抵屬秦、晉與徽郡三方之人。萬曆盛時,資本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而以三百萬充無妄費,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傭、橋梁、樓宇,當餘五百萬,各商肥家潤身,使之不盡,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見其盛也。」其中利潤有40%以上用以課稅(一百萬兩)、建祠堂(三百萬兩)等方面,各商肥家潤身五百萬兩。
景泰年間,揚州一帶「土豪糾合勢要,持兵挾刃,勢如強賊,夤夜貿易,動以萬計」。[9]成化年間,「各處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興販私鹽,每船聚百餘人,張旗號持兵器,起自蘇揚,上至九江、湖廣發賣,沿途但遇往來官民客商等船,輒肆劫掠,所在雖有巡檢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敵」[10]。
萬曆四十五年,袁世振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鹽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淮南十綱取名為「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淮北十四綱取名為「天、杯、慶、壽、齊、南、嶽、帝、藻、光、輝、動、北、辰」,崇禎三年(1630年),更綱改名為「調、和、贊、化、育、羹、鼎、裕、鹽、梅」以及「恆、盈、豐、國、計、足、課、裕、官、家」。[11]
清朝
編輯《清史稿》稱:「凡商有二,曰場商,主收鹽;曰運商,主行鹽。其總攬之者曰總商,主散商納課。」
揚州鹽商以徽州人為主體,光緒《兩淮鹽法志》記載:自明嘉靖至清乾隆期間,在揚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80名,徽商獨佔60名。乾隆初年全國九大鹽區行鹽總數為五百四十萬引,兩淮額引是一百六十八萬左右,占三分之一;兩淮課銀高達六百另七萬兩,約占全國總額七成以上[12]。《揚州畫舫錄》中曾經提到揚州鹽商奢靡之風氣,亢氏在揚州的小秦淮也建造了亢園,其「長裏許,……臨河造屋一百間,土人呼為百間房」[13]。鹽商亢氏在家鄉平陽府(今臨汾)建亢園,「園大十里,樹石池臺,幽深如通,間有婢媵出窺,皆吳中粧束也。……康熙中,長生殿傳奇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費鏹四十餘萬。」[14]遇到乾隆南巡時更是舖張,「上買賣街前後寺觀皆為大廚房,以備上司百官司食飲。 」。
乾隆三十三年,爆發兩淮鹽引案,紀曉嵐受到牽連,而被發配新疆。
道光三十年(1850年),兩江總督陸建瀛行票鹽法於淮南。道光時兩江總督兼兩淮鹽政陶澍上奏:「至商人辦鹽雖寓揚州,實非揚產,如西商、徽商皆向來業鹽,他省亦不乏人」。清代金安清在《水窗春囈》記載:道光十二年(1832年),因陶澍改綱鹽法為票鹽法,「揚商已窮困」。有一次,金安清拜訪揚州總商黃瀠泰,早晨起來吃飯,飯桌上備有:「小碗十碗,各色點心皆備,粥亦有十餘種。」金安清訝異其家「暴殄」,其家僕說:「這算得了什麼,不過是待客慣例而已,如果真是禮遇客人,要遠比這排場得多。」
清代的食鹽販私,「危害之烈,第積歷代鹽弊淵藪」。[15]包世臣認為「兩淮綱食引地,無論城市村莊食私者什七八」,當時長江中下游各省私鹽泛濫,「私鹽充斥,鹽徒聚眾販私」[16],「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梟眾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致命」。[17]
同治五年(1866年),兩江總督李鴻章為籌備軍費,責令票商捐款。
中華民國
編輯貴州有川鹽古道,至近代還有「斗米換斤鹽,斤鹽吃一年」之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此條目需要更新,原因:中國食鹽專營沒有取消[18]。 (2024年7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繼續實行「食鹽專營制度」。分為鹽務、鹽業兩個系統,鹽務指地方各級鹽務管理局,鹽業指從中國鹽業總公司到地方各級鹽業公司。中國鹽業總公司為鹽業系統中最高機構,中央未設獨立的鹽務機構。地方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級、市級、縣級鹽務、鹽業系統。地方各級鹽務管理局和鹽業公司採取「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掌握計劃調撥、市場監管權、食鹽經營權,形成了食鹽的封閉流通體系。食鹽生產企業必須經省鹽務局分配生產計劃,產品不得自主進入市場。[19]
隨着,中國的經濟發展,食鹽的重要性下降,食鹽專營制度的必要性也日趨微弱。但在1990年代,為消除碘缺乏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規定食鹽中必須加碘。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採取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採取政府定價。隨後,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紛紛出台鹽業管理條例。此後中國食鹽專營的法律依據均源於此。鹽務、鹽業系統由此繼續維持食鹽專營制度。[19]
2001年起,到2014年改革方案之前,先後有6個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夭折,原因都是鹽務、鹽業系統的反對。這6個夭折的方案分別是:國家經貿委鹽辦提出的方案、國家發改委鹽辦提出的方案、國家審計署提出的方案、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國家發改委經貿流通司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31日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聯合組成的鹽業體制改革小組提出的方案。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2014年第10號令公布,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不等於廢止食鹽專營制度。2014年10月29日,中國鹽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披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經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上通過,並且已經完成各部委意見徵求,預計2016年將廢止食鹽專營制度,2017年起全面按新方案實行。中國延續2600多年的食鹽專營制度有望走入歷史。[19]
此次鹽業體制改革後,各級鹽務管理局可能會被撤消,監管權移交食藥監部門。各級鹽業公司可能會保留,但要轉型。鹽業體制改革如果成功,食鹽市場放開,則省級、市級鹽業公司有可能被架空,食鹽生產企業僅需同縣級鹽業公司合作來經銷產品。[19]
參考
編輯- 汪崇篔:《清嘉道時期淮鹽經營成本的估算和討論》,《鹽業史研究》,2002年第1期
- 卜永堅:〈商業里甲制—探討1617年兩淮鹽政之「綱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注釋
編輯- ^ 宿沙氏是位於山東半島一個部落的酋長,古籍中有稱他是炎帝,或說他是黃帝的大臣,《太平御覽》稱他是春秋時代的「齊靈公臣」。
- ^ 《管子·海王》
- ^ 《史記·齊太公世家》
- ^ 《文苑英華》卷四二九,南郊赦文(會昌五年正月三日)
-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八十五,紹興五年二月乙酉
- ^ 《宋會要輯稿》食貨二十六之二十一
- ^ 《鴻慶居士集》卷十二,《沈相書》
- ^ 《永樂大典》卷二六一0,《南台備要·蔑言鹽法》
- ^ 《明實錄·代宗實錄》景泰三年六月
- ^ 《明實錄·憲宗實錄》成化元年九月
- ^ 畢自嚴〈覆兩淮鹽臺張養更綱疏〉:「……查昔年袁世振所立綱冊:淮南以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十字,編為十綱,以二十二萬引銷舊引,以五十萬七千二百六十二引派銷新引,又以新引四萬七千九百一十八引派銷食鹽。淮北以天、杯、慶、壽、齊、南、嶽、帝、藻、光、輝、動、北、辰十四字,編為十四綱,每歲以十五萬三千銷新引,以七萬銷舊引。此世振之綱冊也。今淮南十綱已盡,鹽臣擬以調、和、贊、化、育、羹、鼎、裕、鹽、梅十字繼之,以所查真正積引七十五萬□□一百四十五引,配行於調、和、贊三綱之內,新舊兼行,至化字綱,積引已完,即以二十二萬積引之窩,改行新引。……若夫淮北綱法,原應十四年而盡,今雖銷過十綱,而輝綱以下委不能行。蓋世振原議淮南十綱完後,即將積引之窩,代為淮北銷行新引,代納餘課。淮北每年專行積引二十一萬,計三年而淮北積引六十三萬始盡。今淮南重編積引,另自輸課,則不能為淮北銷行新引代納餘課者,勢也。淮北綱內既盡屬積引,若不另派新引,則歲課無資,委應重編綱冊,新舊搭配,庶於額課無損。今鹽臣仍倣世振之法,以六十三萬舊窩,派配新引,仍編十綱,為恆、盈、豐、國、計、足、課、裕、天、家十字。……」(載氏著《度支奏議》,卷三〈山東司〉,收入《續修四庫全書》,第487冊)
- ^ 孫鼎臣《論鹽上》,《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四十三
- ^ 李斗《揚州畫舫錄》卷九
- ^ 梁恭辰《池上草堂筆記》
- ^ 魯子健:《清代食鹽專賣制度》,載《鹽業史研究》1991年第1期
- ^ 師懿德:《奏陳獲江北鹽梟始末折》,《宮中檔康熙朝奏摺》第2輯
- ^ 包世臣:《庚辰雜著五》,《安吳四種》卷三,嘉慶二十四年著文
-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57373.htm
- ^ 19.0 19.1 19.2 19.3 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制度 已实行2,600年,凤凰网,2014-11-20. [2014-1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