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侍

(重定向自侍妾

姬侍[1]:430、或稱御婢侍姬婢妾妾婢侍妾姬妾姬人等,称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中,被貴族士族富豪豢養於家中、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但不屬正式妾室的女性[1]:430—436

中国古代社会中,姬侍多為客女部曲之女)、婢女、或家妓出身。婢女出身者通常稱為宠婢收房丫头通房丫头陪嫁婢女出身者称为媵婢媵妾陪嫁媵陪嫁婢妾[2]:135—137;家妓出身者稱為妓妾寵妓[1]:508—512朝鮮又把妓生出身的姬侍稱守廳(韓語:수청守廳)、守廳妓(韓語:수청기守廳)。日本稱為召人

男性在家庭之外供养、同居的女性称为外室,当代研究者亦视为姬妾[3]:32

中国

编辑

历史演变

编辑

中国历代法律对姬侍身份规定各有不同,法律对民众纳妾亦有一定限制。贵族士大夫和富户所豢养的姬妾则可能至百余人[4]。为了限制纳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5]。同时,现代研究者以清代实例指,虽以婢女为妾是社会常态,“但若是老者好色,强暴幼婢”或强迫为妾,“仍会受到士大夫的非议”[6]:98

唐律疏议[7]的规定,不得以婢为妻或为妾,及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可以为妾。现代研究者指,唐代官妓家妓兴盛。身份上,家妓与其她妾侍没有严格的区分,与婢女同类,但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男性的“内宠和歌舞人”。此时,妾、家妓多出身娼妓、优伶,以及良家小户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优裕[8]:40

明清社会提倡女性守贞,推行貞節旌表。在丈夫逝世后,妾室和婢妾的守节义务次于正妻。有家族鼓励为丈夫守节的妾室、婢妾的实例。但她们守节与否,通常由正妻决定。常见正妻逼迫妾室、婢妾改嫁[6]:97、98。对明清时陪嫁婢女出身的媵妾研究中,正妻或媵妾一同守节,或强迫媵妾改嫁,皆是常见情况。此外,亦有陪嫁媵、媵妾与正妻一同殉夫,或独自殉夫的情况[2]:135—137

晚清时,政府试图废除奴婢制度未果。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時期大理院司法解释认可的妾的身份,仅需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9]:76。至此,所有妾室法律定义相同。1928年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在法律上废除奴婢制度。但社会生活中,婢妾并未立即消失。香港的个案,一位十七岁“妹仔”在1948年成为男主人的婢妾。此类现象在香港沿袭至1960年代消失[10]:255

家庭地位与社会形象

编辑

与通过一定仪式納為妾室相比,通常出身于客女、婢女家妓的姬妾在家庭的地位更为低下。她们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即可成为男主人的性伴侣,但仍不具配偶身份,摆脱不了奴婢的地位。由于身份“卑贱”,“以致虐待她们等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合理的”[10]:250。有些甚至同時與多名男主人維持性關係[1]:430—436。男主人亦可要求她們為客人侍寢。亦有些由主人安排嫁人,但有些婢妾婚後仍然與男主人維持性關係。

中国历代文人对婢妾的描述中,男主人将她们视为可以用以与他人交换的物品[11]。明清文学繁荣,出现了大量由士人执笔为姬妾所作的回忆文章。现代研究者认为,此类文章“体现了士人对卑弱者的悲悯和一定程度的尊重,有人性光辉在。但细析文本,尤其是与正妻忆传对读,男性士人与其姬妾在社会金字塔上的悬殊地位又在在可见,印证了性别尤其是阶级的不平等在情感关系的建立中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而民间文学中常见的“宠妾虐妻”则难觅其踪。成为士大夫文化与社会现实、民间文化的生动对比[12]:119

子女

编辑

婢妾所生的子女,即婢生子。虽然,婢生子與妾室所生子女同樣是庶子女,但在法律地位上與情妇外室)所生的外宅子同屬奸生子(现代汉语称私生子)。

婢生子、外宅子否被視為家庭成員則視乎父親或大家長的決定,有些姬侍所出的子女獲父親承認,地位與一般庶出子女相同。但有些維持奴婢地位,不被視為家庭成員。例如唐代詩人柳宗元長女柳和娘為其婢妾所生,但她在死後才得到父親承認身份[13]。《全唐文》記載唐代時,蔣恭綽與婢女生有一女阿刘,蔣恭綽死後,阿劉不被蔣恭綽正式的家屬承認為蒋家后裔,只被視為婢女,即使上訴官府,仍判她為婢女身份。有些甚至在生父死後,自己和母親即被父親的正式妻妾和婚生子女逐出家門[1]:430—436

朝鲜

编辑

朝鮮王朝,婢妾所生子女雖然被視為家庭成員,列入宗譜,但由於當時的從母法規定,母親如為包括奴婢在內的賤民,不論生父地位如何、生母是否被納為妾室,皆繼承生母的賤民身份。因此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實際地位往往如同奴婢。

皇族的姬妾

编辑

在奉行一妻多妾制国家的宫廷中,被君主臨幸的宮女境遇各有不相同。但其所生子女一般归为庶出子女,承認為皇子,享有相應的待遇。

中国历代皇室宮廷中一些被臨幸而未被冊封為妃嬪宮女,如未得到妾室待遇,其身份也屬於姬侍。有些會獲君主額外封賞,例如宋朝時有些被臨幸的宮人獲賜紅霞帔之位。清兵入关前的后金时期,“当时为皇家男性生子女的女奴婢,并不算男性之妾”,故此类女子与其所生子女皆未列入皇室成员之列。以努尔哈赤庶妃西林覺羅氏为例。入关后,受明朝制度影响,皇帝庶出子女的地位得到提高。同时,皇族男性的姬妾所生子女亦归入宗室册籍[14]:37—38清朝後宮中,一些被臨幸的宮人升為官女子

朝鮮王朝被臨幸的宮女封承恩內人承恩尚宮等,但實際上她們仍然是宮中僕役身份,仍未被視為君主妾室

注释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劉達臨. 中國古代性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寧夏人民出版社. 1993年9月. ISBN 7-227-00935-1. 
  2. ^ 2.0 2.1 孔令彬. 《特殊的“家人”:明清列女传中的“媵”》.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山西省临汾市: 山西师范大学). 2010, (2010第2期): 135—139. ISSN 1001-5957 (简体中文). 
  3. ^ 焦杰. 《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妇女研究论丛 (北京市: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研究会). 2003, (2003年第3期): 31—36. ISSN 1004-2563 (简体中文). 
  4. ^ 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列传第九》宝庆公主[……]下嫁赵辉[……]家故豪侈,姬妾至百余人,享有富贵者六十余年,寿九十[……]
  5. ^ 徐晴. 婢妾在清代法律中的地位 ——从袭人和平儿身世谈起. 2012-03-30 [2015-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简体中文). 
  6. ^ 6.0 6.1 程郁. 《中国蓄妾习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态》.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河南省开封市: 河南大学). 2010, (2010年第4期): 93—100. ISSN 1000-5242 (简体中文). [失效連結]
  7. ^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凡一十八條》178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疏】議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為妻,違別議約,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彝則,顛倒冠履,紊亂禮經,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為妻」,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以婢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還正之」,並從本色。[……]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疏】議曰:婢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雖無子,經放為良者:聽為妾。問曰:婢經放為良,聽為妾。若用為妻,復有何罪?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婢雖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聽為妾,即是不許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須從以妾為妻之坐。
  8. ^ 张琰琰. 《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 唐都学刊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文理学院). 2004, (2004年第2期): 38—43. ISSN 1001-0300 (简体中文). 
  9. ^ 程郁. 《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史林 (上海市: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002, (2002年第2期): 74—83 [2021-06-11]. ISSN 1007-187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 (简体中文). 大理院民国七年上字186号(P361)曰:“妾与家长间名分之成立,应具备如何要件,在现行法律并无规定明文,依据条理正当解释,须其家长有认该女为自己正妻以外之配偶而列为家属之意思;而妾之方面,则须有入其家长之家为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之合意,始得认该女其家长法律上之妾。”大理院民国五年上字1534号(P361)曰:“法律上并未限制其须备何种方式。”则这一契约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即可,而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 
  10. ^ 10.0 10.1 丁乃非. 看/不見疊影:家務與性工作中的婢妾身形. 罔両問景:酷兒閱讀攻略. 金宜蓁譯. 臺灣·桃園市中壢區: 性/別研究室. 2007-06-00 [2021-07-05]. ISBN 978-986-00-9939-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繁体中文). 
  11. ^ 王东峰. 婢妾的身价. 羊城晚报数字报. 2011-12-07 [2015-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08) (简体中文). 
  12. ^ 石晓玲. 《从姬妾忆传文看明清士人心态》.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师范大学). 2020, (2020年01期): 119—126. ISSN 1000-5587 (简体中文). 
  13. ^ 柳宗元《下殇女子墓砖记》:“下殇女子生长安善和里,其始名和娘……元和五年四月三日死永州,凡十岁。其母微也,故为父子晚。”
  14. ^ 杜家骥. 《清朝满族的皇家宗法与其皇位继承制度》. 清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2005, (2005年01期). ISSN 1002-8587 (简体中文). [失效連結]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