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规定,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3、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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