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售假用假 铁路乘车证“埋雷”
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经过全面清查,国家铁路局系统共清理出铁路乘车证445张,并于2017年1月15日全部作废,不再办理新的铁路乘车证。国家铁路局全系统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需乘坐火车时,一律按照规定购买火车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此之前,已发生过多起不法分子伪造证件进行诈骗、使用伪乘车证“蹭车”等案件。
其中,原中铁二十四局上海电务电化公司南昌电务有限分公司电力工蔡某,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出售至少193张伪造乘车证,非法获利超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女子李某乘坐高铁去往大连,企图用购买的假乘车证蒙混过关,被工作人员查出。最终被行政拘留10日,并且铁警收缴了李某购买的伪造的铁路工作证和乘车证。
诈骗
谎称能安排铁路局工作 伪造全套证件骗50.75万元
2011年4月份以来,火车机车司机朱某谎称,其祖父曾是济南铁路局老领导,其三叔现任济南铁路公安处处长,与济南铁路局王处长关系较好,且其手中有十个高铁列车员指标,自己能安排人到济南铁路局工作。
而且朱某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济南铁路局总务科科长、济南铁路局鲁西南总务处处长等身份自称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
通过在工作中对铁路系统的了解和自己编造的背景,朱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并通过谎称能把人安排到铁路工作,以帮助被害人请客、送礼跑关系为由骗取财物。
为了做到以假乱真,朱某还专门伪造了济南铁路局工作证、铁路职工乘车证等全套证件。
朱某还“细心”地伪造了济南铁路局资料文件袋,及其相关文件《济南铁路局总务处关于鲁西南总务处成立的通知》、济南铁路局公函。
这些钱自然都进了朱某的腰包,而且令人惊叹的是,受害人在受骗后不但深信不疑,还会主动把朱某推荐给自己认识的人。
直到2013年6月26日12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拘留为止,朱某共骗取财物共计50.75万元。
2014年5月5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朱某诈骗一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骗7万元 乘车证用一年才被发现是伪造
上述案件中,能让被害人对朱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的,除了朱某对铁路系统的了解和吹嘘的背景外,就是朱某伪造的一整套的证件和文件。
而在2015年9月1日开庭审理的段某诈骗一案,则更为离奇。
段某于2009年,在西安火车站私下帮西安铁路局学员司机接车期间,结识被害人石某,因了解到被害人欲从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合同工的心理,遂谎称自己舅舅在西安铁路局人事处工作,自己可以帮助石某转正。
从2010年至2012年,从未在铁路系统工作过的段某,虚构了西安铁路局工作人员身份,以能够帮助石某转正为由,先后21次以现金、转账方式从被害人石某处骗取人民币七万余元。
在此期间,段某伪造了西安铁路局转职职工缴纳费用详单、铁路职工工作证、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等全套证件,甚至提供了伪造的转职考试复习题。
2012年5月20日,段某将伪造的铁路职工工作证、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转交给石某。而石某持此伪造证件一直使用至2013年6月,才被渭南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没收。石某这才发现被骗遂报案,“铁路职工”段某才被抓获。
乘车
用假证乘车 女子被行政拘留10天
今年10月,在终到大连北站的G1294次列车上,工作人员开始例行查票。乘客李某出示了铁路员工证以及定期乘车证,不过,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这张定期乘车证是假的。眼看难以蒙混过关,李某开始求情,并主动补买了车票。
列车长介绍称,李某出示的乘车证上没有身份证号码,编号也和真证明显不同。
李某对记者表示,其就是有点侥幸心理,坐一次免费高铁。
随后,李某被随车带回大连北站派出所。据介绍,李某是河南人,她坐火车是去河北石家庄看望男朋友,这两张假证,是她在网上花300元钱办的。
李某交待,因为心虚,当天她在洛阳龙门站买了一张到郑州东站的车票,顺利检票上车。但到郑州东站时,她没有下车,她本以为车上查票没有那么严格,但还是没能蒙混过关。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且铁警收缴了李某购买的伪造的铁路工作证和乘车证。根据李某提供的信息,警方目前正在继续追查假证的制作以及销售渠道。
谋利
五年售假获利10万元 当场查获伪造空白乘车证1.8万张
被告人蔡某,原系中铁二十四局上海电务电化公司南昌电务有限分公司电力工,住江西省鹰潭市。
检方指控称,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蔡某在其单位宿舍以及南昌市新魏路宋村的一租住房内,利用购置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制假工具和空白的铁路职工工作证、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大量伪造成套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等票证,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8万余元。
记者据判决书梳理发现,在这五年间,蔡某至少出售假证193张,其中证人朱某某称,2010年,蔡某电话告诉其办铁路工作证方便坐车,其就让蔡某帮办了工作证和乘车证。2011年起至2015年,其帮同事多次在蔡某处办了工作证和乘车证,并从2011年开始,通过向蔡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付办证的钱,共计12320元。
2014年至2015年间,蔡某还以每套400元至420元的价格出售给蒲某(已判刑)伪造的铁路工作证和乘车证44套,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出售伪造的乘车证33张,非法获利共计2.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蔡某非法获利共计10.68万余元。
据判决书,记者注意到,蔡某落网时,警方还当场查获了伪造的铁路工作证和乘车证18套、伪造的半成品铁路工作证及乘车证126张(本)、伪造的空白铁路工作证2277张、伪造的空白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18614张、铁路工作证外壳1327个。
法院认为,蔡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蔡某部分犯罪事实
未说明销售单价及数量
买受人 涉及金额(元)
朱某某 12320
古某某(目前在逃) 27000
按套出售伪造的铁路工作证和乘车证
买受人 销售单价 数量
戚某某(已判刑) 350元/套 8套
胡某某 350元/套 2套
章某某 350元至400元/套 31套
庄某某 400元/套 3套
蒲某(已判刑) 400元至420元/套 44套
揭某某 400元/套 13套
熊某某 300元至400元/套 8套
单张出售伪造的乘车证
邹某某 60元至80元/张 10张
张某 200/张 4张
章某某 200元/张 14张
庄某某 200元和150元/张 3张
蒲某(已判刑) 200元/张 33张
揭某某 300元/张 11张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铁路职工工作证管理办法》和《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路工作证适用于与国家铁路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职工和国际铁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全年定期乘车证系因工作需要,在铁路沿线往返乘车,限铁路分局、工程处、设计院总队、部属公司所属工厂、部属院校一级及以上单位审核填发。铁路工作证和乘车证是配套的乘坐列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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