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10年有效《深圳市居住证》;
2、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
3、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浅蓝色底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
(三)提交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和个人资料页,个人身份资料有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页;集体户和代管户申请人可不提交户口簿首页),交验原件。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须提交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在我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该通行证原件,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三、证件的换发、补发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遗失、损毁。
(二)申请换发、补发证件,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本人证件损毁说明书。
2、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游签注后,须通过有资质的赴台旅游组团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每次申请均须本人亲自前往就近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
六、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七、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0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30元
一次签注 每项次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