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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開放字型授權協議 1.0版(中譯版)

譯者按:譯文僅供參考,如有錯誤或出入,請參見原日文或英文版。此外,本譯文並沒有法律效力,請參見以下聲明。本中文譯文原譯爲夜煞之樂。本譯文只供參考使用。如有任何差異,請參閱日文或英語原文條款。

IPA字型授權協議 1.0版

「授權方」(“Licensor”)根據本授權協議(「協議」,“Agreement”)提供「授權程式」(如以下第1章所定義)。任何「接收者」使用、複製、或分發本「授權程式」,或行使任何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如以下第1章所定義),代表「接收者」同意本「授權」。

第1章 定義

  1. 「數碼字型程式」(“Digital Font Program”)應當指包含或用於呈現或顯示字型的電腦程式。
  2. 「授權程式」(“Licensed Program”)應當指由「授權方」在本「協議」下授權的「數碼字型程式」。
  3. 「衍生程式」(“Derived Program”)應當指對「授權程式」或其中的一部分進行修改、增加、刪減、替代或任何改編行爲,也包括透過「授權程式」或「數碼文件檔案」裏面的「嵌入字型」獲取部分或全部字型資訊創造出新的「數碼字型程式」的情況,無論是否修改字型資訊。
  4. 「數碼內容」(“Digital Content”)應當指以數碼數據形式提供給最終用戶的產品,例如影片內容、動態和/或靜態圖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廣播內容,以及由文字符號、圖片、攝影圖像、圖形符號和/或類似內容所組成的產品。
  5. 「數碼文件檔案」(“Digital Document File”)應當指由各軟件程式創建的PDF檔案或其他內容,其中部分或全部「字型軟件」將會嵌入或包含在檔案中,並且僅用於顯示字體(或稱「嵌入式字型」,embedded fonts)。「嵌入式字型」僅用於顯示嵌入(embedded)於特定「數碼文件檔案」中的字符,而「嵌入式字型」與「字型軟件」中嵌入的字型具有差異,後者可以用於顯示該特定「數碼文件檔案」之外的字符。
  6. 「電腦」(“Computer”)在本「授權」裏應當包括伺服器。
  7. 「複製和其他開發利用」(“Reproduction and Other Exploitation”)應當包括複製、轉讓、分發、租賃、公共傳播、展示、展覽、改編和任何其他開發利用。
  8. 「接收者」(“Recipient”)應當指任何在本「授權」下接收「授權程式」的人,包括從其他「接收者」接收「授權程式」的人。

第2章 給予許可

「授權方」根據本「協議」中的每個規定,授予「接收者」在任何與全部國家裏使用「授權程式」的許可。但是,「授權程式」裏包含的任何與全部權利皆由「授權方」持有。本「協議」絕對無意將「授權方」持有的「授權程式」的任何權利(除了本「協議」特別規定者)或任何關於商標、商品名稱或服務商標的權利,轉移給「接收者」。

  1. 「接收者」可以在任意數量的「電腦」上安裝「授權程式」,並且根據本「協議」中的每個規定使用該程式。
  2. 「接收者」可以在印刷材料或「數碼內容」裏使用「授權程式」,無論是否進行修改,作爲字符文本等的表達。
  3. 「接收者」可以在商業或非商業目的的情況下,在任何形式的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廣播、通訊和各種記錄媒體),根據上一段的定義對印刷材料或「數碼內容」進行「複製和其他開發利用」。
  4. 如果任何「接收者」從「數碼文件檔案」中提取「嵌入式字型」以創建「衍生程式」,則該「衍生程式」應遵守本協議的條款。
  5. 如果任何「接收者」對「數碼文件檔案」進行「複製和其他開發利用」,而該「數碼文件檔案」所包含「授權程式」的「嵌入式字型」僅用於在該「數碼文件檔案」中呈現數碼內容,那麼該「接收者」無需因此動作承擔本「協議」的其他義務。
  6. 「接收者」可以在本「授權」第3章第2段下,複製未經修改的「授權程式」,出於商業或非商業目,將其副本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分發給第三方(「重新分發」,“Redistribute”)。
  7. 「接收者」可以根據上述條款創建、使用、複製和/或「重新分發」「衍生程式」:前提是,「接收者」應當在「重新分發」「衍生程式」時遵循第3章第1段的規定。

第3章 限制

本授權上一段所授予的許可應當受到下列限制:

  1. 如果某「衍生程式」根據上一章第4至7段「重新分發」,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1) 以下檔案必須跟隨「衍生程式」一併「重新分發」,或者透過在線或郵寄機制提供,收取不超過郵費、存儲媒介和手續費總費用的費用得到該檔案:
      • (a) 「衍生程式」的副本;以及
      • (b) 任何字型開發程式製作「衍生程式」時產生、可以對「衍生程式」進行進一步修改的額外檔案,如有的話。
    • (2) 「接收者」應當有透過「重新分發」的方法,讓「接收者」可以將「衍生程式」替換成初次在本「授權」下分發的「授權程式」(即「原始程式」)。「重新分發」的方法可以包括提供與「原始程式」的差異檔案,或者是提供讓「接收者」將「衍生程式」替換成「原始程式」的步驟。
    • (3) 「接收者」必須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授權「衍生程式」。
    • (4) 任何人不得在「衍生程式」的程式名稱、字型名稱或檔案名稱中使用或包括「授權程式」的名稱。
    • (5) 爲滿足本段的要求,而透過在線或郵寄媒介的方式提供的任何材料,可以由願意這樣做的任何一方或任何人提供。
  2. 如果「接收者」根據上一章第6段「重新分發」「授權程式」,該「接收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1) 「接收者」不可修改「授權程式」的名稱。
    • (2) 「接收者」不可更改或修改「授權程式」。
    • (3) 「接收者」必須隨「授權程式」附上本「協議」的副本。
  3. 此授權程式由授權方「按原樣」提供,授權方不對授權程式或任何衍生程式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對所有權、非侵權、可貿易性、或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提供免責聲明。在任何情況下,授權方均不對任何直接、間接、偶發、特殊、擴展、示範性、或後果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採購替代產品或服務;由於系統故障引起的損害;損失或系統損壞;損失利益)承擔責任,無論是基於合同、嚴格責任、還是侵權(包括過失或其他情況)而進行的安裝、使用、複製或是其他開發利用使用授權程式或任何衍生程式,或行使此處授予的任何權利,即使已事先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
  4. 「授權方」並無義務回應任何技術問題或詢問,或者提供其他關於安裝、使用或對「授權程式」或「衍生程式」進行「複製和其他開發利用」的用戶支援。

第4章 終止協議

  1. 本「授權」的期限應在「接收者」接收「授權程式」時開始,並且應當在「接收者」以任何方式保留任何此類「授權程式」時持續。
  2. 儘管有上一章中的規定,如果「接收者」違反了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恕不另行通知。在這種終止的情況下,「接收者」不得使用或對「授權程式」或「衍生程式」進行「複製和其他開發利用」,只要該終止行爲不影響任何其他從違反本「協議」的「接收者」接收「授權程式」或「衍生程式」的「接收者」的權利。

第5章 適用法律

  1. IPA可以發佈本「授權」的修訂版和/或新版本。在這種情況下,「接收者」可以選擇使用本「協議」或者任何後續版本,以使用或對「授權程式」或「衍生程式」進行「複製和其他開發利用」。上面未指定的其他事項應受日本國版權法和日本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2. 本「授權」本協議應當根據日本國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