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0-08 11:28

  9月27日上午9:00,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有关情况。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感谢!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颜清辉先生,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先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副司长邢若齐女士、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周乐先生、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国栋先生、上海市医保局副局长张超先生、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韩丁先生,我是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首先,请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颜清辉先生介绍情况。

颜清辉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颜清辉: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们一直以来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下面,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相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今年以来采取了更加积极主动的举措,进一步加大了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拓展了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我们持续加大飞行检查力度,通过年度例行飞检和“四不两直”专项飞检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飞行检查“利剑”作用。今年以来,国家飞检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检查定点医药机构500家,查出涉嫌违规金额22.1亿元。其中,根据大数据模型线索,以“四不两直”开展专项飞检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达到185家,查出涉嫌违规金额8.1亿元,查实欺诈骗保机构111家。今年1至8月份,全国各级医保部门共追回医保资金136.6亿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今年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跑出了“加速度”。我们更加注重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着力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基金使用环节类似无锡虹桥医院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处在“去存量、控增量”的关键阶段,距离实现根本性好转还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者,也是医保制度的积极维护者。医务人员手握处方“一支笔”,处于医保基金使用链条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力量,发挥好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能有效防止相当部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对于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十分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医保局充分借鉴吸收近20年来各地建立健全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驾照扣分”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警示教育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诊疗规范,主动约束手中的“一支笔”。为进一步推动这一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管理目标、基本原则、记分标准、惩戒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这是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问题,多次强调要创新基金监管方式方法,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明确提出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并赋予了医保部门对违规人员采取中止医保支付资格等措施的职权。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协作,把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作为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全力推进实施。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解决医保基金监管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依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传统监管模式只能处罚医药机构、无法“监管到人”“处罚到人”是重要原因。这种传统监管模式既让少部分违法违规人员有恃无恐,对遵规守法者也不公平。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具体责任人,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记分管理,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能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同时也是对遵规守法的医务等相关人员的保护。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成功经验。从国际上看,美国、德国、法国等不少国家都有通过医保支付管理,规范医生诊疗行为的相关举措和做法。近年来,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海南等地省级医保部门在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定的管理经验。这些地区出台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记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采取暂停或取消医保服务等措施,以此规范相关人员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行为,取得良好效果。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将医师记分管理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有效促进了规范诊疗和行业自律,减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国家层面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

  以上就是我要给大家介绍的基本情况。谢谢大家!

朱永峰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刚才,颜清辉副局长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基本情况。现在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可能很多人都还比较陌生,能否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这项制度的基本思路?对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基金监管司顾荣司长回答。

  顾荣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医保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一项关键举措。

  国家医保局研究建立这项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医保协议管理的框架下,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从而实现动态精细化管理。具体的举措:

  一是明确管理对象。《指导意见》明确,将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对象。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这家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就获得医保支付资格,同时也纳入医保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包括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医疗类、护理类、技术类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动态记分管理。在医保部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记分。相对较轻的记1-3分,重一点的记4-6分,更严重的记7-9分,最严重的欺诈骗保等行为记10-12分。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三是实现全国联网联动。一旦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也将被采取相应措施。在一个区域被记分处理的,信息会在全国共享,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

  四是加强“三医”协同。我们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作为加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和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医保部门将把记分和暂停、终止人员有关情况通报卫健部门和药监部门,由其按照职责对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管理,共同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建立“一人一档”。从长远考虑,我们将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每个人都将获得唯一身份代码,这个代码在全国医保系统就如同个人身份证一样,是终身唯一的,不随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而变化。每个人也将拥有自己的医保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其记分情况以及其他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

  在过往的监管工作中,无法精准监管到人,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我们查处了大量违法违规案件,由于只能处理到机构,个人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特别是在一些欺诈骗保案件中,仅处理机构,这些人没有被打痛,有些人稍微改头换面就又重操旧业。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和药店经营管理人员,真正实现“监管到人”,将极大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和震慑力。

  健康报记者提问 

  健康报记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请问这一指导意见出台,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哪些方面的监管,以确保诊疗行为更加规范,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邢若齐副司长回答。

  邢若齐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副司长邢若齐: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监管,是卫生健康委的重要职责。《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目标要求强化落实,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一方面,我们将持续加强正向引导,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建设,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开展“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年”活动,指导各地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精细化管理。指导地方做好医院评审,引导医院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持续加强医保普法教育和医保相关规定的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意识。持续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公立医院投入保障力度,深化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方式改革,完善薪酬制度,激励医务人员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我们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着重加强监督检查。将组织开展高额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工作,建立分级分层监控、追溯和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诊疗和收费等行为。将以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为重点,组织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在前期配合国家医保局共同制定了本年度飞检工作方案和典型问题清单的基础上,继续配合国家医保局组织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通报和警示教育工作,坚持以案释法,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相关法规制度的知晓率,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

  澎湃新闻记者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 

  国家药监局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医保药品质量安全?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周乐副司长回答。

  周乐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周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强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是“三医联动”的重要载体,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格外重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药品监管工作的相关情况。

  一是完善法规制度,夯实药品监管基础。法治是保障药品安全最有力的武器。近年来,国家药监局已经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完成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核心规章的制修订,打造了新时代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升级版,确保药品监管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强化生产环节监管,从源头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们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个重点,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全力服务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大局,对中选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中选品种监督抽检全覆盖,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今年1至8月,国家药品抽检共计20696批次,合格率为99.43%,药品安全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三是强化经营环节监管,督促企业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今年,国家药监局针对性部署开展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药品购进渠道、存储条件、处方药销售等内容作为重点,深入开展检查,督促企业持续合规、规范经营,引导企业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国家药监局还加大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力度,坚持线上线下一体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压实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外公示,形成震慑效应。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立足本职、强化监管,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形成“三医”衔接贯通、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健康根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广大医务人员很关心,如何在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避免处理范围过大?如何做到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如何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此,国家医保局在研究建立这项制度时有哪些考虑?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基金监管司顾荣司长回答。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 

  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出台这样的制度很有必要。但也有人存在一些疑虑,主要就集中在刚才记者朋友提问的几个方面。实际上,在研究建立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就考虑到这些问题,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与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座谈,再次进行优化。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医保部门和医务人员,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保部门建立这项制度,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管好手中的“一支笔”,不断走向自律,从而不断促进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中,特别重视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导向。具体有几点举措:

  第一,限定范围,避免处理面过大。将记分范围,限定在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和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之后,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比如解除协议、中止协议、处以违约金),这些都属于相对较重的处理方式,说明问题比较严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处理面是相对比较小的,也有着更加严格的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记分过于宽泛,防止处理面过大。

  第二,“是谁的问题就处理谁”,防止“误伤”。《指导意见》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同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

  第三,梯度式记分,区分性质,分类处置。《指导意见》采用类似驾照的方式,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区分性质,予以梯度式记分。轻微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少量记分,更多是警示作用,不会对医务人员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有可能就会累计达到一定分值,产生实质性后果。但是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多记分,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对主要责任人员一次性记满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恢复,并且全国联网惩戒,让欺诈骗保者真正付出代价。

  第四,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坚持尊重医学,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异议和争议,依法维护广大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特别强调要“把专业的问题交给医疗专家”,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发挥医疗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鼓励改正,建立修复机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此外,为了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指导意见》明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对地方医保部门有“三个允许”,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允许地方在《指导意见》框架内进行本地细化完善,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允许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内选取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在全省推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指导意见》提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请问医保经办机构在工作落实上有哪些考虑?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王国栋副主任回答。

  王国栋 

  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副主任王国栋: 

  《指导意见》对医保经办机构在压实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经办管理具体实施工作。落实《指导意见》,我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管理责任。首先明确的是,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是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由作出处理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然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二是完善医保支付资格经办管理流程。前期部分省市已经探索了对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记分管理,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目前,我们在地方工作基础上,正在研究制定与《指导意见》相配套的经办规程,从国家层面对协议管理、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医保结算等环节进行规范统一,明确工作标准及要求,通过建立流程清晰、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医保支付资格经办管理体系,指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经办管理工作。

  三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人员管理。一方面要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另一方面要建立修复激励机制。对已记分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定期组织专家审议相关责任人员的整改措施,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引导相关人员强化合规理念,主动合规。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流程,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稳妥推进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上海较早开展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探索,请问初步效果如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上海市医保局张超副局长回答。

  张超 

  上海市医保局副局长张超: 

  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上海较早开展了相关探索实践,2019年联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台了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相关的管理办法,2021年又联合市药监部门出台了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的管理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严格按照规则,实施分类处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违规行为,并按照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对应的记分标准。当达到不同的累计分值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定点医药机构对违规人员开展约谈,予以内部通报;医保部门对对违规人员开展告诫、约谈直至暂停医保支付结算。

  二是完善流程设计,畅通申诉渠道。按照记分预先告知、记分复核、记分决定、离岗培训、暂停支付资格等环节,规范相关人员的记分管理流程。同时,为了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如相关人员对记分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医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压实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其及时对违规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同时,推动将记分管理情况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定点机构管理考核相挂钩,形成外部监管与机构内部自我管理有效结合。

  经过几年实践探索,初步取得了以下阶段性成效。

  一是新型管理抓手有效形成。上海探索开展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有利于将医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到人,从源头加强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发挥好医保基金安全“守门人”的作用。2023年,上海医保部门对严重违规的4名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和2名定点零售药店人员暂停医保支付结算,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

  二是警示教育作用充分发挥。上海对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注重对相关违规人员及时约谈、提醒、告诫,防止其由小错酿成大错,由一般违规演变成违纪违法,在对违规人员予以处理的同时,也对机构内其他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跨部门协同联动放大效应。上海医保部门积极与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医保部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强化了监管合力,织密了医保基金安全防护网。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监局最新要求,进一步优化细化,更好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效能。

  中国医院院长杂志记者提问 

  中国医院院长杂志记者: 

  协和医院是全国领先的医疗机构,你们觉得这项制度对促进院内精细化管理方面有何帮助?打算从哪些方面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请北京协和医院韩丁副院长回答。

  韩丁 

  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韩丁: 

  这项制度的核心是将监管对象从医疗定点机构延伸至相关具体人员,加强了对源头和“终端”约束力,明确了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医保基金“共享、共监、共治”更细化、更精准的新局面,促进所有使用医保基金的相关人员进一步规范行为,以及更加主动地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

  实际上,既往医保飞行检查使用大数据、全链条、穿透式的检查方法,已经促使医疗机构加快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和精细化管理,医疗机构也在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自查、自改、自纠,并针对性的完善自身管理。本次制度出台,监管的颗粒度更细,北京协和医院结合HIS系统的升级换代,同步也在建设和不断完善一套实时、动态、可预警、可视化的管理系统,一方面主动配合医保等行政部门加强“一人一档”的资质动态监管、奖惩。另一方面关口前移,事前提醒,规范诊疗行为,规范计费收费,预警超量、超适应症诊治和用药,以及费用申报等等,为一线人员减负,建设一套容易做对,不容易出错的系统,促进医院的精细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熟悉掌握医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执业,是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的关键。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

  一是做好思想动员。做好入科政策宣讲,让广大医务人员以高度的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在中国快步迈向老年化社会、医保基金处于紧平衡的状态下,医保支付方式试点改革、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出台是大势所趋,是国家要求和国际通用做法,医保基金合理合规使用,是医疗、医保、医药三方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医疗机构以及每位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担当。事实上,去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很多省市和医疗机构均在试点执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也要学习和借鉴。此外,我们还会继续定期举办各种大赛和研讨会,比如刚结束的第二届北京协和医院CHS-DRG优秀案例大赛,对如何借助DRG为科室精细化管理赋能、如何兼顾CMI、成本控制和效益提升等热点问题进行展示和探讨。一方面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执行和应用,另一方面,主动拥抱、主动思考、主动作为,加强自我管理。同时让意见和建议有出口,为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三医联动和共同治理建言献策,让广大病人享受到更加规范、合理和先进的医疗服务。

  二是健全管理机制。要制定一套管理“组合拳”。医务、医保、医工、物价等多部门联动协同,MDT办公,使管理规定细化和可操作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各类细则、协议要求最大程度地嵌入到医嘱系统中。目前在医生操作端,我们通过对难点、易错点等方面进行系统提示、拦截,未来继续探索开展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手段的“医院端”智能审核,强化事前、事中审核,人、机、技并重,多措并举,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驾护航,为医务人员减负。

  三是完善治理体系。医院会根据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实施细则,确保最后一公里打通、落实、落地,同时奖罚分明,建立全链条、各个环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职能处室、临床科室和个人的绩效挂钩。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无视规章制度、屡次违反规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予以制止。

  我们相信,通过三医联动,协同发展,同向发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朱永峰: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几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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