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已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重庆市基础测绘成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并参照制定区县(自治县)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相关单位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领用申请;重庆市地理信息和遥感应用中心为我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 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5万、1:1万、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属自然资源部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五)重庆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
(六)其它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手续并领取有关成果。
应急保障工作所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按《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 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和重庆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合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须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实地核查。审批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
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提供程序和方式按照共享机制约定执行。
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属于政府部门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等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如无上述材料,应提供单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属于军队单位的,应当提供军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成果保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领用手续,领取成果。成果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建立健全涉密成果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设备,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定期开展自查,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五)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基础上生成的项目成果及衍生产品未进行脱密处理前,其密级不低于原成果;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复制,并加强内部建档和跟踪管理;
(六)不得将存放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计算机或介质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七)应当在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八)成果使用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果使用单位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 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6个月内主动对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交保密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成果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的,整改未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有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拒不接受或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
第十九条 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对存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编号:渝测成20XX-XXXX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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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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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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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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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申请 |
□是 □否 | ||||||||
是否取得测绘资质 |
□是 □否 |
资质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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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军队单位 □其他________ | ||||||||
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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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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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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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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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情况 | |||||||||
保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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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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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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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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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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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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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 | |||||||||
使用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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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期限(精确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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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来源 |
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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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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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应用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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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说明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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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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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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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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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表原件交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印件交由申请单位留存。
附件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渝测成20XX-XXXX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基础测绘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申请单位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涉密成果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设备,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三、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定期开展自查,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六、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基础上生成的项目成果及衍生产品未进行脱密处理前,其密级不低于原成果;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复印,并加强内部建档和跟踪管理。
七、不得将存放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计算机或介质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八、应当在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九、成果使用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果使用单位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存档。
以下声明由申请单位法人手写:
上述内容已知晓,我方将严格按要求使用和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否则将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
附件3
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
保密管理条件 |
所需提交材料 | |
机构人员 |
1.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人员。 |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及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
2.明确单位内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机构和人员。 | ||
3.涉密人员接受保密教育。 |
涉密人员取得保密有关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或近三年内接受保密培训情况说明。 | |
管理制度 |
4.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场所、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涉密测绘成果申领使用销毁、保密自查等管理要求)。 |
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
场所设施 |
5.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场所应当配置满足保密要求的测绘成果存放柜架、存储设备等,采取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说明材料及照片。 |
其他情况 |
6.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
如有发生过失泄密或因失泄密隐患问题被处理的情况,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