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地方志办”)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广东省地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广东省地方志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我办门户网站(http://dfz.gd.gov.cn/)查阅。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省地方志办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办领导出席重要活动情况(工作动态新闻稿);

  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广东省地方志办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广东省地方志办申请获取地方志工作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人事秘书处

  受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10号楼9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83134501

  传真号码:020-83132882、83132889

  邮政编码:51003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0/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广东省地方志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网页地址:http://dfz.gd.gov.cn/gkmlpt/guide)中下载附件1,或者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0/choice)在线填写并提交。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我办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根据网页引导在线填写《申请表》后直接提交。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发送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受理机构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收费标准

  我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